评论:基金公司应在老鼠仓事件中主动担责

2014年05月25日 15:31  证券市场红周刊 微博 收藏本文     

  《证券市场周刊·红周刊》特约作者平顶山 兰波

  5月9日,证监会[微博]通报了三起老鼠仓案件,光大保德信基金、嘉实基金、上投摩根基金和平安保险四家金融机构“上榜”,原基金经理钱某、欧某、张某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分别被调查。

  从近几年的老鼠仓事件来看,基金管理公司无一例外地将责任归咎于发生老鼠仓的个人。这样的处理并没有产生良好效果,反而造成了老鼠仓逐步泛滥的情形。笔者认为,无论是查处当下的老鼠仓,还是历史责任的追溯,在基金行业发生的老鼠仓事件中,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主动反思、主动担责。按照成熟市场“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只有狠抓管理,才能够从根本上遏制老鼠仓事件的发生。

  首先,从改变基金盈利模式做起,保持基金持仓品种的稳定性。老鼠仓指基金经理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可见,股价波动是一个前提。习惯于进行短线波段操作的基金产品更容易成为滋生“老鼠仓”的温床。为此,需要基金管理人更新理财观念,加强上市公司调研,加强内部管理,形成有效的投研流程和机制,并对调研的股票池品种进行交易管控,降低老鼠仓发生概率。

  其次,在老鼠仓事件没有结案之前,基金管理公司不能擅自解除员工关系。老鼠仓发生的根源是基金经理所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造成的,尤其是交易环境导致的。因此,做为基金管理人,应当重点检查内部流程及规章制度方面是不是存在瑕疵和漏洞,而不应将老鼠仓事件简单定性为基金经理的个人行为。应建立老鼠仓事件的追责机制,在基金管理公司内部形成打击和防范老鼠仓合力。

  第三,基金老鼠仓事件不仅是行业内部的事情,也是社会的事情,更是金融体系的事情。老鼠仓事件冲击和影响的是社会财富管理机构的诚信度,每一位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产品背后,都是众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切身利益,将基金经理的诚信行为纳入到社会诚信体系中加以重点监管是非常必要。完善《基金法》,推出实施细节,增强对老鼠仓发生环境的管理和处罚,是当务之急的事情。

  最后,老鼠仓追责体系要逐步改进和完善。诸如从基金管理公司的年检,尤其是诚信评价,到新基金产品的发行,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拓展和品种创新等多种方面,都应当加以控制。只有从体制和机制上增强基金管理公司对老鼠仓事件的重视程度,才能够从源头上加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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