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频现 基金公司应被问责

2014年05月21日 01:1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微博 收藏本文     

  □本报记者 曹淑彦

  “老鼠仓”案件近期不断曝光,基金业内人士直呼,这些“老鼠”坏了一锅汤。“硕鼠”不断,既是由于个别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缺失,也与部分公司内控系统存在缺陷、制度层面设计尚存不足有关。关于“治鼠”,有关专家建议,基金公司应完善制度设计、加强管理,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对涉“鼠”基金经理市场禁入。

  公司难辞其咎

  近期,资管行业“老鼠仓”案件不断曝光,“硕鼠”稽查风暴愈演愈烈。根据5月9日证监会[微博]通报的查处情况,2013年以来受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线索38件,并陆续启动调查工作。此类案件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投资者信心;涉案人员范围扩大,呈现链条化;涉案金额巨大,涉及机构数量较多。近期调查的最大涉案金额为10多亿元,最小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涉及基金公司10余家,涉及保险资管两家。

  专家认为,基金行业“涉鼠”不断,究其原因,除了基金经理自身因素,还包括制度、公司、投资者等多个方面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表示,频繁曝出的“老鼠仓”案件,有四方面原因:一,基金经理自身很难做到慎独自律。二,制度设计尚存不足之处。“老鼠仓”操作具有隐蔽性、复杂性,对于现在的信息监管系统也有规避手段,因此监控起来非常困难,发现、查处的概率较小。即便发现,与违法收益相比违法成本较低。“有的公募基金经理被禁入了就去做私募了,反而名气更大了。”三,从投资者角度,受害的基民很少提起民事诉讼,鲜有听说基民起诉“老鼠仓”基金经理的情况。四,基金公司没有动力清缴“老鼠仓”,在“老鼠仓”揭露之后也不承担责任。

  “在外界看来,基金经理百万、千万年薪已经很多了,但跟老鼠仓的获益比起来还差得很远,这是有利益驱动的。”一位业内人士指出,过去不允许基金经理炒股,基金经理可能就借用别人的账户或多个账户操作。新基金法实施后,法律层面允许从业人员及直系亲属进行证券投资,不过应当事先向基金公司申报,但有的基金公司为了避免麻烦,实际上仍不允许从业人员及直系亲属开户炒股,这使得从业人员参与证券投资仍处于“暗处”。

  基金公司的事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后的“该基金经理已经离职”,这种态度也是助长“鼠疫”的一个重要原因。上述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当“老鼠仓”基金经理的事件曝光后,基金公司的回应常常是一句:“该人士已经离职,与公司无关,或公司并不知情。”但是,有关人员在公司的行为“公司毫不知情”,本身就是公司失察。刘俊海表示,“老鼠仓”案件不断曝光,反映了基金公司存在用人失察、内部风险控制失灵、投资者风险警示机制失灵等问题。

  治鼠须用重典

  “再这样下去,行业就完了。”一位基金公司人士感慨,老鼠仓案件频繁曝光,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声誉,投资者可能会误认为,整个行业都是“老鼠”。因此,捕鼠还须治鼠。

  济安金信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微博]认为,近期“老鼠仓”案件涉及的是过去发生的交易行为,并不会影响行业的发展。王群航表示,这次对“老鼠仓”行为查处能从2009年查到现在,归功于大数据,是技术和认知的提高。在新的技术条件下,可以对原有的监管方法进行修改和提高,从而防范“老鼠仓”。可以借助新的观念和技术手段,将基金经理账户监管放在基金公司内部,或者委托第三方监管、交易所监管。例如,交易所现在有大量监管人员,也具备技术条件,可以做到实时监控。

  既然“鼠患”源自多方面,“治鼠”也需要多管齐下。刘俊海建议,首先,应当加强对基金经理的教育,加强基金经理为投资合理增值的思维和社会责任心,“做好三品,即做好投资产品、打造基金经理的精品和提升基金经理的人品”。其次,基金公司的“司品”也很重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自律,仔细寻找公司的漏洞,完善企业文化和内控制度。第三,在监管方面,重典治乱、责任到人、标本兼治,提高对老鼠仓的行政处罚力度,加大民事赔偿责任,引进公益诉讼,引入惩罚性赔偿等。例如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金融消费纳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新消法55条包括,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基金投资者利益受损也应该受到相应赔偿。“此外,对于‘老鼠仓’基金经理,应严格市场禁入,切断其去私募的后路,做LP和GP都不行,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也不可以。一处失信,处处难行。”

  对于投资者,刘俊海建议,基金持有人应当科学投资、理性投资,选择投资产品时要看“产品、司品和人品”,有过“老鼠仓”行为的基金经理,尽管看似短期回报会很高,但是最后一旦发生类似行为,仍是投资者利益受损。当投资者合法权益受侵害时,还应当勇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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