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鼠仓不仅是基金经理的问题 基金公司很难置身事外

2014年05月10日 05:12  证券时报网  收藏本文     

  吴昊

  昨日,证监会[微博]通报了3起相关人员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案件,分别为光大保德信基金原基金经理钱某,上投摩根基金原基金经理欧某某,平安资产原投资管理人员张某某。同时据了解,2013年以来,证监会共受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件线索38件,案件已非个例。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即俗称“老鼠仓”,为何“老鼠仓”事件屡禁不绝,愈演愈烈?目前,对于涉嫌“老鼠仓”事件的基金经理,基金公司第一反应是令其辞职,仿佛一旦基金经理辞职,基金公司就与其彻底摆脱关系,“老鼠仓”事件也变成了基金经理的个人事件。有数据显示,今年前4个月基金高管、基金经理的离职数量已逼近去年全年的人数。

  但基金公司很难彻底置身事外。首先是管理责任,基金经理并不能随意买卖一只股票,先需研究员写研究报告推荐,通过投决会后股票才能进入核心股票池中,基金经理下单也必须遵守相应买卖条件的限制,而这其中是否有故意拉升股价的行为,基金公司应有所判断。

  其次,在风险控制和风险教育方面工作是否到位。例如基金从业人员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股票账户都需要报备,交易时间手机要上交等等。近期爆出的汇丰晋信基金[微博]经理钟小婧居然利用自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暴露了基金公司在风险教育方面的失职。

  再次,契约精神缺位。基民和基金公司是合同法律关系,基金公司理应维护基民的利益,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是侵权的行为,对基金资产造成损失,基金公司应站出来代表基民向基金经理索赔,基金公司应该去履行这个职责,但遗憾的是还没有基金公司这样做。

  除了基金公司相关责任外,还有两个因素:第一,虽然行政监管力度很大,但是司法责任追究脱节,起不到震慑硕鼠作用,此前涉案金额过10亿的马乐案一审判缓刑可见一斑,犯罪成本较低。第二,关于投资者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滞后,导致投资者索赔和维权举步维艰,应完善相关民事赔偿制度,毕竟“老鼠仓”对基民甚至股民的利益都造成损失。

  不过,从近些年来众多“老鼠仓”案件中看到,不少基金经理出身贫寒,苦读十年谋得一份基金公司工作,一些误入歧途的基金经理正值30多岁的年纪,也是上有老下有小,有些房贷尚未还清,就白白断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其代价不可谓不大,因此“老鼠仓”案件频发也需反思。

  首先,基金经理炒股的问题。作为一个基金经理往往具有深厚的研究功底和投资经验,而自己却不能利用投资来盈利,这本身就是违背人性,仅仅靠道德和操作并不可行。虽然新基金法规定基金经理投资时的报备制度,但这仍是伪命题,若基金经理自己买股票都亏,还有何能力管理基金?如果自己买的股票赚钱了,而管基金却亏钱了,更是难以交代。不过基金经理可以炒股,总是进步,某种程度上减少“老鼠仓”行为的发生,不过未来还需进一步细化。

  其次,关于“老鼠仓”界定的问题。从司法角度来看,虽然利用未公开信息,先买或同期买入股票成为判断一个基金经理是否涉“老鼠仓”的关键所在,但所谓“老鼠仓”是指利用资金拉升股价使自己获利,实际上包括很多已经判决的“老鼠仓”案,很难找到“拉升”这一行为,特别是案件涉及大盘股,并非小量资金可以轻易拉动,因此这些基金经理顶多是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不得炒股的规定,很难从损害持有人利益角度来追究,因此也有必要对所谓的“情节特别严重”作出进一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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