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诉光大证券案获法院受理

2013年12月25日 07:38  证券时报网 

  只有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50ETF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基金投资者才有权提起索赔。

  证券时报记者 吴昊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的维权工作正在展开。昨日,一位基金投资者和一位期货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获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证券时报记者从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了解到,基金投资者诉光大证券一案由该所律师许峰代理,许峰称已掌握确凿证据,获胜概率较大,正式开庭要到明年。

  今年8月16日上午11时5分,沪指突现快速拉升,工商银行等大盘股纷纷涨停,午后沪指震荡下行,当日K线出现了长长的上影线,此事件被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许峰介绍,起诉的基金投资者李某于当日下午1点到2点22分之间申购了686万份上证50ETF,买入价格在1.66元到1.72元之间,8月20日至8月30日之间卖出,卖出价格在1.64元到1.67元之间,亏损约20万元。另一位期货投资者整体亏损约55万。

  许峰说,法院对相关案件受理标准较为严格,投资者需在光大证券利用内幕消息的时间交易,出现亏损且亏损跟光大证券交易有因果关系,才符合受理条件。

  据了解,投资者提起索赔需要满足如下条件:(1)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及其对应的300只股票的投资者;(2)在2013年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之间买入180ETF基金、50ETF基金及其对应的二百余只股票的投资者。

  今年12月2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包某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责任纠纷一案,这是国内普通投资者人内幕交易赔偿维权第一案,目前案件正在正常司法程序过程中。

  分析人士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涉及标的范围较广,集体维权比较困难,必须提起个人诉讼才有可能获赔,随着法院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受理,以后针对光大事件提起诉讼的投资者可能会越来越多。

  11月14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为光大证券在“8·16”事件中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这一信息为内幕信息。

  决定书称,光大证券8月16日下午将所持股票转换为180ETF和50ETF并卖出的行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处5.23亿元罚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今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起诉人以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依据,以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的违法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导致其损失为由,采取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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