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最有基础成立新型的银行,因为它有一个结算账户,对于吸收存款和了解支付客户的情况来发放贷款来说都更加有利。
文/吴晓灵
我认为互联网金融目前有四种形式:第一,基于电商交易结算的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微博];第二,基于第三方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结算和销售,如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和余额宝等;第三,基于交易信息的小微信用贷款,如阿里小贷;第四,基于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如P2P、众筹等。
我想对这四种形式做一个分析,来看它对我们监管的挑战。
第一种形式,互联网支付对监管的挑战。第三方支付账户与银行存款同为货币的存在形式,但账户持有人与机构的法律关系不同。银行的可以开支票的账户和第三方支付的账户都是现实货币的存在形态,电子账户只不过是货币的电子符号存在的形式。但是,银行存款是银行对客户的负债,客户获得活期或者是定期的利息收入,承担银行倒闭的风险,银行有权利运用客户存款,并以安全性、流动性和营利性为原则。第三方支付账户是客户的委托资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只能按客户的指令完成资金的划拨,客户承担第三方机构挪用资金的风险,为此监管部门有最低风险准备金的要求(计提基础比例为10%)。
第二种形式,基于第三方支付账户上的金融产品销售,但是要注意这一方面的法律风险。基金第三方支付结算牌照是结算服务,按照合同办理,在证监会备案。如果是与基金公司合作,代销基金要在监管部门注册,要遵守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因为基金的各种风险偏好是不一样的,要跟投资者讲清楚。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理财服务和销售理财产品,应该注意这是两个性质的问题,进行理财服务是完全可以的,既不动钱也不动物,只是一种咨询,特别是广大老百姓没有资格也没有钱去请财务顾问的时候,网上能够对普通大众进行理财咨询,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服务。但销售理财产品需要监管当局的许可,如果擅自去销售的话,会出问题的。
第三方支付当中还有一个信用支付的问题。给客户以信用支付额度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期望,实质是信用卡或者叫做虚拟信用卡,允许在支付工具的基础上嫁接一个透支的额度,在这个时候,需要有一个信用卡的牌照。让企业发放信用卡应该是金融改革的方向,关键看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资金来源,授信额度应不超过第三方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最早的信用卡其实是来自于普通企业,来自于商业企业而不是银行。从来都是商业信用先于银行信用,但是商业信用范围太小,要获得更大范围的使用是银行信用。第三方支付最有基础成立新型的银行,上面那些服务都可以单向去做,都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因为第三方支付有一个结算账户,对于吸收存款和了解支付客户的情况来发放贷款来说都更加有利,因此,基于互联网基础上的银行可以是一种新型的银行,它是有差别的竞争,所以是比较好的嫁接。现在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我认为单独成立线下单一银行的成本是非常高的,难度是非常大的。这是上面所说的第二种互联网金融的形式。
第三种形式,基于交易信息的小额信用贷款。互联网小额信贷有较好的风险评估和掌控能力,他们都是基于电商的信用评估的基础上。用证券化的方式开拓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要看资产质量,通过私募或者是资管计划方式发行不违背现有的规定,但是如果公募发行我觉得现在的法律还不太许可,而且我觉得也不容易做到。小贷公司的融资方应负监督的责任,允许银行融资更有利于小贷公司的发展。
第四种形式,信息平台的融资服务。P2P和众筹解决了小额投融资的问题,但是一定要注意对社会公众的利益保护,平台要做好信用评估和信息公开的服务。要做到这一点,一定要坚持小额、少数人,这个是为了避免引起社会问题。这是一个平台,大家一定要记住,所有的P2P和众筹都不是金融机构,它只是一个平台,搭建的是筹资人和投资人的通道。为了避免出现社会问题,一定是小额的,而且一定是面对少数人的。即使这个公司做得很大,客户成千上万,但是一笔业务必须是小额的和单个的。
现在分析一下P2P,分散直接签约是民间借贷,但是要注意金额和人数的限制。P2P是借款人和出借人直接要签合同的,高法的解释是,如果一个人一笔款面对的人数超过30个人,或者你向多个人融资这一笔款超过20万,那么就会触犯非法集资的上限,大家要理解监管当局和国家的苦衷,就是不希望大金额和人数多引起社会动荡,所以这是两条红线,做P2P的一定要注意。互联网解决的不是大额的融资问题,而是小额的投资和融资的问题,这个市场定位大家一定要清楚。
众筹,为具体单一项目集资,这是一类。这个单一项目可以是产品的预售,比如一个音像制品、娱乐制品。如果是为生产筹资,那么就是要按公司法的约定,有限责任是50人,股份公司200人,这是你的上限。如果要真的是销售产品和为一场活动筹资的话,我不知道限额是多少,但是根据美国对于众筹最高限额是100万,中国当局不会允许100万的预售,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是如果通过众筹的方式向不特定项目投资,那么你就是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私募投资基金的办法,因而大家用众筹这种手段是为一个具体的项目筹资,而不是为众多项目投资,这个法律界限大家应该注意到。
P2P和众筹作为信息平台的中介,如果涉及资金就应该由第三方监管,要注意征信体系建设,鼓励行业自律。刚才讲到出借人和借款人、投资人他们都会有钱的集中,当钱集中的时候,为了保证信息平台不涉足这些资金,应该有第三方的资金监管。为了让这些新兴互联网的金融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希望这些组织结合在一起,建立征信的体系,防止一个借款人向多头借款,造成过度的负债;也不希望一个筹资人向多个人筹资从而形成非法集资的风险。P2P和众筹这样的互联网大众的小额投资和融资,我们应该鼓励行业自律。
任何一个事物都有成本和效益的比较,大量普遍的金融活动,如果要是用私人的秩序来做,它的成本就会高,所以涉及人数多的公众行为应该由国家来监管,但是政府和社会监管是要付出成本的。对于现在的P2P和众筹这样的小额涉及少数人的单笔业务,实际上应该用私人的秩序、行业自律来管理,如果出了问题,通过司法方式来解决对于社会的效用会更好一些。关键是要卡住20万元和30人这个上限。
为了实现这样的监管理念,希望建立全国双层监管框架,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涉及社会公众资金的活动由一行三会监管,涉及少数投资人和不涉及资金的金融中介服务由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局应该做三个方面的事情:一个是市场监管、行为监管和股权管理要分开。地方金融监管局是市场监管和行为监管,地方政府所持有的股权管理应该交由其他机构监管。第二,扶植行业自律组织发展,以自律管理为主。地方金融监管局对行业自律组织加强指导。第三,扶植各类中介服务组织,严守非法集资底线。
(本文为作者在2013中国金融创新论坛上的发言,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