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丁宁 ○编辑 于勇
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究竟有多久?纵观李旭利的职业生涯,根据其本人供述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资料显示,这名基金界“精英”其实一直长期从事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违法交易,且非法获利惊人。
相关材料显示,仅2005年8月1日至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控制的廖举凤、童国强在招商证券[微博]深圳南油大道营业部的证券账户及童国强、岳彭建在五矿金田营业部的证券账户的股票交易记录中,符合先于或同期于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买入或卖出同一支股票特征的股票共计49只,其中不乏招商银行、华能国际、东百集团等股票,成交数量高达1746万余股,交易(买入)金额2.37亿余元,获利3549万余元。令人吃惊的是,这些交易行为的IP地址竟然大部分出自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公网IP地址,李旭利的“大胆”令人瞠目结舌。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并实施。该修正案明确公布之日以后发生的“老鼠仓”行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李旭利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之前发生的“老鼠仓”行为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而鉴于李旭利2009年离开交银施罗德投身私募基金这一事实,能够追究他刑责的时间,具体而言也就是2009年2月28日到2009年5月27日李旭利离开交银施罗德之前。
根据刑法规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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