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享华
备受各界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尘埃落定,昨天上海高院终审宣判,驳回李旭利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至此,这名曾经在公募基金界叱咤风云的“明星基金经理”,成为一系列“鼠患”中又一个被刑事处罚的“年轻有为者”。此案虽已落幕,但是与“老鼠仓”有关的制度缺憾却也在提醒更多金融工作者需要更高规格的自律。
昨天,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在该案宣判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是我国目前资产管理和代客理财市场的一大顽疾,在基金证券市场比较普遍,严重影响资产管理和基金、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
上海法院2012年以来,共计审理这样的案子3件,分别为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微博]许春茂案、原交银施罗德公司郑拓案、原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侯文浩案以及李旭利案。若加上2011年的许春茂案,四案涉案总值2.6亿余元,违法获利共计3470余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许春茂案件判了缓刑,罚金210万。但是后面三起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并处600万元至1800万元不等的罚金。外界认为这类案件判决还是偏轻,为此上海高院刑二庭副庭长、李旭利案的审判长肖晚祥解释说,因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在刑法上最高刑期就是5年,像李旭利判处4年并不能说是轻判。
邹碧华更是直言,我国目前在该罪名上的规定并不太有利于打击此类犯罪,“未公开信息”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内幕信息,这个罪名也是2009年刑法修订时增加的,它要求法院查明完整的证据链,举证责任主要在控方,但这类案件日趋隐蔽,查处和证明起来都比较困难。
而美国是把利用非公开信息归为内幕交易罪,设定的是严格责任,只要掌握内幕信息并且从事交易就构成犯罪;中国香港和台湾则是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如果内幕人员从事交易,则必须自证没有利用内幕信息。
邹碧华告诉《第一财经日报》,目前我国证券领域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制度确实存在还不够健全的情况,虽然不断在进步,如今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也说明法律在起作用,目前的规定如果不再适应打击这类犯罪的要求,那么继续修订完善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此外,像美国还规定这类案件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违法者返还所获得非法之利益,同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甚至举报非法“内幕交易”者还能够获得不超过行政罚款10%的奖金,以此鼓励公众对“老鼠仓”等内幕交易的监督。而这些制度其实也完全可以作为中国证券领域的法治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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