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亮亮
昨日,受各界高度关注的“李旭利老鼠仓案”在上海高院终审宣判,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旭利因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2010年6月,稽查人员在查办一起上市公司异常交易案过程中意外发现李旭利登记资料的错漏,这些错漏引发后续的一系列细致调查,并最终导致李旭利案发。翌年8月,李旭利被刑事拘留。11月,中国证监会正式通报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
2012年5月,检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800万元,违法所得1071万余元予以追缴。
李旭利不服判决,案件进入二审。李旭利一方向法院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请求排除李旭利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期间的所有认罪供述及袁雪梅在侦查机关所作指证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股票的证言。庭前会议后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向李旭利的辩护人提供了李旭利在侦查机关第一次做出认罪供述的完整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合议庭也对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了仔细审查,同时,根据辩护人的申请,调取了李旭利在侦查阶段写给其妻子袁雪梅的两封信。
二审庭审过程中,法院就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了法庭调查。检察员当庭决定撤回袁雪梅的该份证言,不作指控证据使用。至于辩护人质疑的其他证据,根据出庭检察员的申请,法院通知侦查人员王勇、陆漪康出庭说明情况,并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了询问。庭审中,李旭利的辩护人对录音录像未提出异议。
合议庭经休庭评议后当庭宣布,根据对李旭利供述认罪过程和相关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结合法庭调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李旭利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旭利供认犯罪事实。李旭利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据此决定,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认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昨日二审裁定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和事实已足以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涉案股票:第一,李旭利因其职务而事先掌握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的未公开信息;第二,涉案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于李旭利夫妇及其亲属,李旭利系账户实际控制人之一;第三,涉案证券账户于李旭利任职的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购买工行、建行股票期间满仓购买相同股票;第四,没有证据支撑李智君擅自决定为李旭利购买涉案股票的可能性;第五,李旭利在一审判决前稳定供述自己指令李智君购买工行和建行股票。
同时,法院还就涉案证券账户股票买卖是否属于“先买先卖”、相关行为是否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基金对工行、建行股票的买入是否可以拉升股价、从而认定李旭利指令李智君购买上述股票是否符合情理,李旭利是否“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证券交易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