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为求快速结案而编故事

2013年05月24日 12:39  财经网 

  【财经网专稿】记者 秦颖 5月23日,记者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直击李旭利案二审。戏剧性的是,李旭利完全否认了一审时候的说法,并称该案从头到尾都是一个谎言,自己从不认识李智君,从未跟她通过电话。因刑讯初期受公安威胁而编造谎言,之后为圆谎而一再更改供词。案件至检察院时期,自己已被羁押十个月,为求息事宁人、快速结案,李旭利选择了从头至尾坚持说的那个谎言。

  但事实上,李旭利编造的“谎言”让他并没有盼来快速结案的结果。之前的一审李旭利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而获刑四年。是中国司法界至今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中获刑最重的一例。这个结果让他及其家人始料未及,因此在多番思量后,他决定不论如何要讲一讲该案的事实。

  此次二审,辩方拿出的证据认为:是警方前期以其家人威胁李旭利,迫使他于8月14日“讲出”了一个事实——即4月17日,是他跟他们家的股票经纪人李智君通过电话后,指令对方购买了工行和建行的股票。但仔细一思量,这个事实的不可能发生:即李旭利和李智君不认识,且4月17日是上班时间,李旭利作为基金经理无法通电话;后在8月17日的审讯中,“讲出”的事实变成了——4月16日晚李智君打给李旭利太太电话,后李旭利听到后接了过来,然后下达指令——这个比较靠谱的事实。

  辩方认为,为了支撑这个事实,事件发生的三个当事人:李旭利、李妻袁雪梅和,以及一直和袁雪梅联系的股票经纪人李智君,必须同时对此事说法一致。因此,警方曾要求李旭利写了三次纸条及录了一次视频,分别传递至其妻袁雪梅和李智君处,让她们配合调查工作,对这个说法给予支持认可。

  辩方拿出证据,即李智君方面一直不肯配合警方工作,警方让袁雪梅两次(其中一次未成行)奔赴深圳,亲自劝说李智君要配合警方工作,并称纸条上所写是其丈夫本人意愿,让李智君不要有顾虑配合警方工作。

  事实上,从证据链完整来看,当天袁雪梅的证词也被撤下,该案所以的证词都是李旭利一人所言。李智君因不肯出庭作证而无法了解其真实想法。因此检方的起诉理由看起来大多是基于“推测”。检方认为,虽然李旭利案涉及的是大盘股,但是基金购买的时间和个人账户购买的时间实在太接近了。且个人账户购买是从集合竞价阶段(开盘之前)就已经大量买入,且基本上是全仓买入。如果不是有人授意,且有必胜把握,股票经纪人是不会做这样的操作的。

  虽然这样的“推测”似乎有一定道理,但是被李旭利当庭驳斥:太能猜了!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附:李旭利庭上自白

  辩护人:第一个问题就是你跟李智君认识吗?

  李旭利:不认识。

  辩护人:你跟李智君……

  李旭利:不认识。

  辩护人:你跟李智君通过电话吗?

  李旭利:没有。

  辩护人:你在8月14日的供诉中称李智君是在4月17日早上跟你打电话,你在电话中让她买入工行和建行的股票。这个说法跟你在8月17日的供诉中有很大出入。8月17日你称是在4月16日晚上,李智君打你妻子的电话,你听到后接过来,让他购买工行建行的股票。你这前后两次供诉里面都讲到了通电话这个情况,但是情节上有很大的差异。你讲一讲,这两次供诉哪一次是真实的,或者说哪一次都不是真实的。

  李旭利:实际上8月14日的供诉肯定是不真实的,因为我跟李智君根本就不认识。她不大可能打电话给我。而且基金的研究从业人员,在基金公司的办公时间是不能使用手机的。而且有监控录像,也不可能使用手机。而且手机是交给专人的人保管的。所以她上班的时候不太可能打我电话。当时这个完全是虚构出来的。

  那么当时为什么会虚构出来呢?因为当时已经到了下午五点多,我太太他们还在(隔壁)。然后他们(指警方)告诉我如果我还不讲,可能会羁押他们。当时我担心太太羁押的话,小孩一个人在家里面,我没办法,至少也先让我太太走。

  而8月17日的笔录,实际上因为8月14日已经编了一个故事,没办法,只能去圆那个故事。其实当时他们也意识到我跟李智君不认识的情况下不可能通电话,因为上班的时候通讯是有记录的,一查就知道了。所以他们(指警方)当时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为了圆这个谎,把时间改到了4月16日晚上,说给我太太打电话,由我来接。

  辩护人:那在8月17日之后,你还有过多次的供诉,其中都谈到这件事。以后的这些供诉,都是什么情况?

  李旭利:后来侦办人员来过一次,说让我手写一个的话,态度比较好。这就后来有一个手写的笔录,后来的几次都是电脑直接拷贝一下,他们主要的目的就是想让我写个纸条,或者录个视频,出去要求袁雪梅和李智君配合他们的调查。很多笔录可能都是没有意义的。

  辩护人:你是说8月17日以后来做笔录都是走一个简单的形式,都是通过电脑拷贝让你签字,没有对你进行过实质性的讯问吗?

  李旭利:没有。他主要是想通过这个让我写个纸条或者录个视频之类的。

  辩护人:那么你为什么自始至终都坚持这种说法,虽然一审中你也谈到自己未从事未公开交易,但是你也谈到有这通电话?

  李旭利:因为当时实质上在经侦把案卷交到检察院之前,经侦的专门来看守所,也跟我说过,这个案子我们很快就结案了,你如果想早点出狱呢,你后面跟检察院的很多调查也要配合。至少要跟经侦说的差不多。这样的话可能跟许春茂的案子一样可能判缓刑,或者像韩刚那样,很轻就过去了。实质上当时相关的案子也出来了。可能最终的也就判了一年实刑。而我当时已经羁押十个月了,对我来说,如果承认了(之前的说法),可能最重就一年。如果我不承认,可能又会调查一圈,可能在里面呆的时间会更长。

  所以我自己考虑反正当时已经做了这个程序了,别人也不会把这个东西撤掉,如果自己非要较真推翻这些说法,那可能这些东西转一圈,结案的时间更长。

  所以当时可能自己有这么一个比较稀里糊涂的认识,这个事情就这样吧,就息事宁人吧,谈一下就谈一下吧,我当时想可能最多也就两个月,如果能判缓刑的话可能直接就可以走了。

  辩护人:你说在案子进检察院之前,经侦的跟你见过面,经侦的什么人跟你见过面?都谈了什么?

  李旭利:经侦的两个人,王勇和一个支队长,姓任。他说你这个笔录做得也很顺,你跟检察院说,我们也争取像承诺的那样,从轻地处理,但是你在检察院阶段的话,不能有大的变化。必须案子在经侦的说法来说,否则的话耽误的时间更长。

  辩护人:那就在检察院是按照经侦对你的交代保持了和公安机关同样的说法吗?

  李旭利:我基本上就是案子9月22日结案的笔录讲的,但是呢,我也跟他们讲了,他们曾说过如果我不讲,我小孩就没法上学,要羁押我太太。我没办法,我也把这个事情跟他们讲了。在整个过程里面他们也要求我,不止一次的,要求我写纸条,去让我太太和深圳的交易员来承认这个东西。当时的检察员叫杜小丽(音),她当时说,他们说羁押你太太其实也就是说说而已的。我当时觉得,如果他们有这个态度的话,也跟他们没法说什么东西。因为公检法都是一家,我也没办法。后来这个案件在浦东法院开庭的前三天,他们突然把起诉书收回到中院来,当时觉得平白无故又要羁押一段时间,当时觉得挺不合理的。当时他们对我讲有了新的法规出台。我当时对他们讲这个事情我不一定是无辜的,但是这件事我确实是冤枉的。

  辩护人:你为什么不让检察官把你刚才所说的记录下来?

  李旭利:当时他们有摄像头,应该有记录。当时笔录上,他们可能觉得没有必要写上去就没有写上去。那我们可能说实在的,觉得他们记录的东西里面,觉得跟我说的有差异的,那就改一改。

  (证券市场周刊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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