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旭利:二审意义意义不大 上诉是想告诉社会案件真相

2013年05月24日 02:56  东方早报 

  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23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二审。截屏图

  法院称:辩方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胁迫引导李旭利认罪也查无实据

  原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经理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昨日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二审。李旭利辩护律师、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泽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并称李旭利一审时做有罪供述是因为审讯受到胁迫,要求将有罪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但上海市高院合议庭昨日对申请没有给予支持。

  此前,现年40岁的李旭利于2011年9月被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非法获利1071.57万元,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由于不服判决,李旭利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

  昨日法庭内48个座位完全坐满,其中多为媒体记者与高院的检察人员。上海市高院在楼下的另一个法庭内为数十名未能如愿进入第五法庭的人士进行视频直播。

  身着灰色长袖T恤、蓝色布裤的李旭利在摘除手铐后,审判长示意他坐下,步伐不稳的他有些踉跄。在宣读一审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时,李旭利一直在左右张望,双腿交叉,脚尖有节奏地点着地板。

  庭审开始不久,检方当庭决定对该案重要证人袁雪梅(李旭利之妻)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予以撤回,不再作为指控证据使用,并不再传其到庭作证。

  法庭最后宣布,将与合议庭商议之后,择日宣判。

  袁雪梅证词被撤回

  昨庭审中,合议庭依法就侦查人员收集李旭利有罪供述和袁雪梅证言的合法性问题进行了法庭调查。

  庭审开始不到半个小时,检方即当庭决定对袁雪梅2011年9月5日在侦查机关所作的证言予以撤回,不再作为指控证据使用。

  李旭利案一审判决书中提及,袁雪梅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7日前几天的一个晚上,袁雪梅接了李智君(李旭利案重要证人,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裁助理)的来电,李旭利拿过电话和李智君讲了几句,由于袁当时走开了,不知道具体通话的内容,袁雪梅本人未委托李智君代为买卖股票。

  检察员吴卫军当庭表示,对袁雪梅的证言,庭前会议之后,检察员再次研究,形成了初步意见,认为该份证据不宜再作为证据使用,并将该初步意见对法庭作出了反馈。对于袁雪梅的这份证言,检察机关予以撤回,不再作为本案指控证据使用。

  审判长则对此回应称,鉴于检察机关已经对袁雪梅的证言笔录予以撤回,这份笔录不能在本案中使用,合议庭决定对侦查机关收集这部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依法不再进行调查,也不再传袁雪梅到庭作证。

  李旭利:为了孩子编故事

  庭审中,李旭利之前所做的有罪供述是否是受到胁迫、能否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是双方辩论的焦点。

  周泽表示,李旭利在2011年8月13日不承认有罪,转而于8月14日作出有罪供述。在其2013年2月21日会见李旭利时,李旭利对此作出解释。

  根据周泽在庭上转诉的李旭利说法,“2011年8月14日起被公安人员带回上海后,公安人员告诉我,把我太太袁雪梅也叫来调查了,说如果我不承认是我指令李智君代为购买工行和建行股票的,就要羁押我太太,当时考虑到我孩子就要一年级入学,如果把我和我太太都羁押了,就没人管孩子了,所以我就编了4月7日一早李智君给我打电话,让她代为购买工商银行股票的虚假事实”。

  周泽还称,李旭利表示,袁雪梅不承认编造的事实,“办案人员又来找我,让我写纸条叫我爱人承认我编的故事,我给我太太写过两次纸条,还让我给李智君写过一个纸条,让她承认。结果写了纸条我爱人仍然不承认,他们又来用手机给我录音,去说服我爱人。其中我给我太太的第二个纸条,还让我太太去深圳说服李智君承认我编的故事。”

  李旭利并称,办案人员和他讲了许春茂(原光大保德信投资总监,因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的事件,也说到了他的案件的成交量的问题,“并且告诉我,我的案件与许春茂的案件相比,虽然成交金额小,但获利金额大,我为了获得与许春茂相似的处罚结果,像他们告诉我的那样可能缓刑,我就说只让李智君买两三百万股,这样获利就与许春茂相当了。”

  “他们(办案人员)说(14日)一大早就把袁雪梅、袁雪松(袁雪梅的哥哥)带走了,到晚上7点才结束。”李旭利昨日当庭补充说明。

  说到这里,李旭利突然哽咽并低头拭泪,“我小孩7岁,一个人在家呆一整天,我没办法……”

  周泽表示,前述三封信件(纸条)的来源为检方向法庭出具的证据,信件中的内容也已印证李旭利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所做的有罪供述是虚假的,是收到威胁、出于恐惧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真实的供述。

  上海经侦:李旭利自愿缩短侦查时间

  不过,检察员则认为,关于李旭利的陈述及笔录都是二审之后所提供的,且并不具备任何证明公安机关有非法行为的效力,仅仅是一面之词。另外,其中部分证词被到场说明情况的上海经侦总队的侦查人员王勇和陆漪康一致否认。

  王勇和陆漪康均承认,李旭利与袁雪梅、李智君传过纸条,纸条由李旭利交由王勇传出,但内容二人均没有看过。

  对于李旭利8月14日改口认罪的原因,王勇和陆漪康都称,是由于李旭利表示自己是名人,不希望媒体炒作,否则对判决不利,希望能够缩短侦查时间,因而主动要求给袁雪梅与李智君写信。

  此外,二人均否认曾威胁过要羁押袁雪梅,理由均为8月14日早上与李旭利一同从北京坐高铁回上海,在执行押解任务途中,不可能说出刺激李旭利的言语而导致任务出现差错。二人均称,在高铁上,他们仅与李旭利“闲聊”,其间谈到五道口的同学王亚伟(编注:王亚伟并非毕业于五道口),还谈到了大盘走势的问题。

  李旭利则称,王勇与其谈及的并非王亚伟而是韩刚(原长城基金经理,因利用未公开信息违规交易被判领刑一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但王勇与陆漪康坚称未提及韩刚及其刑期。另外,二人也不承认曾将许春茂的案例与李旭利的案件进行过比较。

  对此,周泽称,陆漪康在5月15日的庭前会议时已承认谈及韩刚,但昨日又改变说法,法庭应对此予以考虑。

  合议庭后评议认为,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供的相关线索材料,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也不能证明侦查人员胁迫李旭利循从引诱之词供认犯罪事实。李旭利供认的作案过程及相关细节系其自行叙述形成,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人员胁迫、引诱李供述犯罪事实查无实据,因此对李旭利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申请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对我意义不大”

  李旭利另一辩护律师朱明勇昨日在庭上称,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旭利和李智君通话下指令要其买股票。

  朱明勇称,案件涉及到李智君、袁雪梅、李旭利三人,一审时,李旭利承认和李智君通过话,并且是通过袁雪梅中转,但目前袁雪梅的证据已被检察机关撤回,该事实已经不存在。另外,李旭利供词也出现了变化,因此必须找到其他的佐证或者客观证据来予以印证,或再通知李智君出庭。

  检察院称,李旭利与袁雪梅的通话记录由于电信局的技术原因已过期无法调取,“不是我们不出示”。但朱明勇说:“我们调取了李旭利2009年全部的通话记录,没有一分钟是与李智君通话。”

  李智君昨日并未出庭。而审判长表示,其未出庭是因为“无论以电话还是书面方式都无法通知到李智君到庭”。

  辩护律师并指出,李旭利主观上不可能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这样的大盘股来做老鼠仓,其账户在交易上也不存在先买后卖的老鼠仓特征。因此一审证据不足,希望改判李旭利无罪。

  但检方指出,即便去除袁雪梅2011年9月5日的证言,也已经足以证明被告人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成立。

  检察员指出,李旭利是交银施罗德投资总监与投策委员会主席是事实,知晓交银施罗德的决策减仓时间也是事实,两账户在停止交易快一年后,在交银蓝筹买入工行建行股票的前十几分钟精准买入两只股票也是事实。此外,有多份证据证明2005年8月李旭利入职交银施罗德至法律增设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期间老鼠仓手法买入49只股票,1700多万股,金额2亿3000多万,获利3549万元。这些“品格证据”说明李旭利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习惯。

  庭审临近结束时,李旭利总结称,案件实际上从最初立案到现在,从一审判决来看,刑期已经过半了,“二审判决的其实对我来说意义不是很大。”

  “也许我不上诉,不复判可能会争取到减刑或者假释,但是我为什么最后坚持要上诉呢?因为我觉得有必要通过上诉让整个社会搞清楚案件真实的情况。这个案件真实的情况是,我未曾指使过李智君购买股票。刚才检察院还是想通过推论证明我的(罪行),我想说的是任何一个推理论证都需要客观依据来佐证。”

  ◎ 李旭利案过程

  ● 2011年8月13日 上海公安机关以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罪,在北京市石景山海航大酒店808号房对李旭利进行刑拘。

  ● 2011年8月26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李旭利。

  ● 2011年9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经审查后,移交浦东检察院审查起诉。

  ● 2011年11月11日、2012年1月9日 浦东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2012年2月15日 公安机关终结补充侦查。

  ● 2012年4月12日 李旭利案报送市一中院审查起诉

  ● 2012年6月12日 李旭利案在市一中院刑事审判庭开庭。

  ●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万元予以追缴。李旭利随后提起上诉。

  ● 2013年5月23日,李旭利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审。

  来源:早报记者采访整理

  早报记者 施颖楠 李燕 实习生 严晓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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