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开基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说明

2013年02月22日 18:33  证监会网站 

  关于修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说明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的定价机制、费率水平及销售机构盈利模式等问题日渐显现。主要包括:(一)全行业对同一类产品约定的收费模式、收费水平几无差异,各销售机构销售同一类产品的收费几近一致,不利于基金销售的差异化竞争。(二)部分销售机构引导投资人频繁申购赎回基金,不利于基金的投资运作,影响长期投资人的利益。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拟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下称《规定》)的相应内容进行调整,以保护长期投资人权益、促进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

  二、修订的主要思路和内容

  (一)促进市场化、差异化销售费率机制的形成。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在产品设计时自主采用多种收费模式和收费水平,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服务进行差异化收费,鼓励各类市场参与主体市场化竞争。对于同一类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定价,基金销售机构也可根据自身服务自行决定优惠水平,以引导销售费用市场化竞争。

  (二)丰富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在目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和部分债券基金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收费基金种类,允许各类基金采用此种收费方式;同时,不论采用何种收费方式,单次总申(认)购费与销售服务费合计不得超过3%,以防止基金销售机构定价过高影响投资人权益。

  (三)提高惩罚性赎回费,鼓励长期投资。首先,为避免短期交易投资人的频繁交易对长期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将对惩罚性赎回费的选择性规定修改为强制性规定,对于收取销售服务费用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应当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股票基金(不含ETF基金)和混合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以上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0.75%以上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次,为避免销售渠道通过频繁指导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来增加销售收入,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6个月但多于3个月的赎回,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归入基金财产。此项调整增加了短期投资人的交易成本,但所增成本主要用于补偿基金财产,将增加长期投资人收益。

  (四)取消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员签署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规定》修订实施后,将通过发布《关于实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的通知》的形式明确新旧政策的衔接问题,具体安排为:自新规发布之日起新发行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水平适用新发布的《规定》,发布日之前已发行的基金,其销售费用结构、水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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