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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适当降低了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门槛,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定。本次放开公募基金发行主体限制,可能会产生以下几点影响:
首先,增加公募基金发行主体,直接有利于繁荣基金市场。可以预期,未来公募基金的产品数量会大幅增多,产品种类会进一步丰富,产品创新的速度也会大大加快。券商、保险等机构可以利用其人员的优势、销售网络的优势在丰富投资者公募基金产品选择的同时,也扩大公募基金产品的销售渠道和范围,让更多的老百姓有机会接触到基金产品并通过投资基金达到理财和财富增值的目的。同时,整个基金业蛋糕也会伴随着参与者的增多而越做越大。
其次,新的主体进入市场也势必会加大公募基金市场的竞争。一方面,保险、券商和私募可以将其资产管理的经验用于公募基金的管理,提供在风险收益上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募基金产品。另一方面,这些资产管理机构具有的营销优势也会得以体现,并对现有基金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冲击。最终,基金业在优胜劣汰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第三,公募基金发行主体以及公募基金产品的大量增多在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的同时也增加了选择难度。面对林林总总的基金产品,普通投资者可能会不知如何选择。这就更需要专业的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为投资者梳理产品信息、普及基金投资理念、提供挑选优质基金的建议和方法。进一步,以公募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产品(基金中的基金)也会应运而生并快速发展,以帮助普通投资者在繁多的基金产品中百里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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