牌照红利渐消 基金业蛇年迎变局

2013年02月20日 02:16  21世纪经济报道 

  曹元

  基金业应该会铭记这一年——2013年——这几乎是跟1998年同样重要的年份。

  2013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按照《暂行规定》,继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之后,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私募基金将获准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蛇年善变。”海通证券基金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王广国称,“《暂行规定》会给基金业带来大变局。”

  如果说,管理层对新基金公司的审批速度加快,是在削弱保护着基金业的牌照之墙,那么《暂行规定》将把这堵墙彻底冲毁,基金从业牌照给行业带来的红利也随之烟消云散。

  竞争加剧

  2月17日,基金业协会公布了新一批入会名单,包括多家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证券资管公司以及数十家私募资产管理公司。

  至此,基金业协会各类会员机构已近300家,通过地方PE协会服务PE机构400多家。基金业协会服务各类投资管理类机构共计约700家。

  根据《暂行规定》,要从事公募业务,必须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从基金业协会会员名单扩容,尤其保险、券商资管、私募三类资产管理机构纷纷加入,已经清楚表明它们的意图。

  遥想去年10月,国投瑞银前任总经理尚健在离职前接受媒体采访时称:“再过3年,出现300家公募基金公司一点儿都不稀奇。”

  当时,业内对此普遍理解为是新基金法的出台,使私募将介入公募。但由于符合要求的私募并不多,300家的说法或是高估。

  但《暂行规定》的出炉,说明尚健的判断是有的放矢。

  “我们一定会做公募的。”上海一家券商的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称。

  虽然眼下,新成立的基金公司都不愿意做公募。比如英大基金、红塔红土等公司成立后,并未从公募做起,而是先做专户。且据记者了解,华辰未来等公司更愿意先从基金公司子公司做起。

  但公募业务仍有巨大吸引力。

  “公募业务是最能获得客户的业务,其业务门槛仅次于银行存款,在资产管理行业中其市场容量、发展的天花板也是最大和最高的。”上述某券商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称,“也许现阶段不是介入公募业务最好的时机,但确实是一个商业机会。”

  在王广国看来,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未必不是件好事:“公募基金引入更多的参与者,进一步推动市场化,加强竞争,督促各个竞争参与者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谁能给投资者保值增值,谁将能存活下来。而且这些不同的机构具有不同的优势,有利于差异化发展。”投资者则可在竞争中易于找到更优秀的基金公司和更符合自己投资目的的基金公司。

  广州某基金公司基金经理称:“引入更多类型的机构后,公募投资的风格更趋多样,投资者总抱怨公募产品同质化,未来将会差异化。”

  从目前各类机构的优势来看,王广国分析,保险公司在固定收益类产品具有优势,私募在做绝对收益类产品具有优势。而目前的基金公司在投研队伍上具有优势。

  但对于公募基金的从业者而言,看到的则是更加激烈的竞争。

  “公募的日子本来就走下坡路,更多机构进来,日子将更加难过。”深圳某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称。

  深圳另一家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券商和保险都有客户资源,这对现有的基金公司而言是个挑战。”

  混业困境

  市场的竞争加剧,只是表面的竞争,事实上《暂行规定》的出炉,给基金公司带来的竞争还表现在基金公司同其母公司之间。

  根据还在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便纷纷开设基金公司。《暂行规定》则允许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自行设立基金公司,那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和其母公司将存在竞争。

  事实上,现有的70多家基金公司中,有超过50家的股东来自券商和保险,占比超过7成。而几乎排名前50的券商都有了自己的基金公司。

  因此,在有些基金公司人士看来,即便《暂行规定》出炉,其母公司也不会介入基金行业。

  “年前母公司发给我们的一份报告中,还提及要扶持我们公司,如果母公司都做公募了,那如何扶持我们呢?”上海一家基金公司高管称。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母公司都这么想。

  “我们将会和子公司差异化。”上海某券商资管公司总经理设想,旗下的基金公司将主要做固定收益类产品,而其母公司将在权益类等其它类型产品上做文章。

  而保险系的基金公司则可能完全相反,因为保险公司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经验丰富,如果做公募,将会在固定收益类产品上发力。

  混业的困境有监管方面。“保险、私募、PE、创投机构都能发行公募基金,意味着监管交叉化,未来市场监管模式将发生改变。”王广国表示。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采取的是“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分业金融体系下形成的。观察其他国家的情况,在混业金融时代,日本的金融监管事务完全由金融厅负责,为集中单一金融监管模式;而德国和英国都形成了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但对不同行业仍分业监管;美国仍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既没有合并各监管机构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当局,也没有设立专门针对混业经营的监管部门。

  根据《暂行规定》和新基金法,至少在基金事务方面仍由证监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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