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及创投机构将可发行公募基金

2013年02月19日 06:59  东方早报 

  证监会发布资管机构开展基金业务暂行规定

  早报记者 忻尚伦

  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了征求意见后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即从今年6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等三类机构将可向证监会申请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相比去年底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此次《暂行规定》增加了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也可开展公募基金管理;并适当降低了资产管理机构获取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牌照的门槛。公募基金走向了完全竞争。

  证监会表示,《暂行规定》的发布是落实《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订精神,建立开放、包容、多元的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在此之前,虽然券商资管和保险资管分别发行各自的理财基金,但从未能直接涉足公募基金领域。业内人士分析,在规定实施后,资管市场将只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机构间的差异将日趋淡化。

  此次《暂行规定》在“征求意见稿”已扩大了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范围的基础上,再次降低了资格获得的门槛。如取消了“连续3年盈利”的基本准入条件,仅要求“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对于券商准入门槛,从之前的“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下调为“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对于私募机构,将此前的“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下调至20亿元。

  在业务运营方面,应当统一适用于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

  去年底证监会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根据初步统计,有16家证券公司、1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申请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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