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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出台《特别会员入会指引》

2013年01月04日 04:31  上海证券报 微博

  25家资产管理类机构成特别会员

  ⊙记者 孙霖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近日发布了《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入会工作指引》,并且公布了25家资产管理类机构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这是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后,基金业协会根据基金法精神,积极扩大资产管理类特别会员种类和规模,建设现代财富管理行业的重要举措,也是与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衔接。

  根据《基金业协会章程》和《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可以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此次基金业协会发布《指引》,是为了与修订后的基金法及系列证监会相关法规进行配套。依据协会章程规定,确定了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的工作程序。

  根据《指引》,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较好的市场声誉,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1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主要负责人员无不良诚信记录,具有3年以上的投资管理经验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可以申请加入协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部门或机构可以加入协会。

  除境内机构,基金业协会也吸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管理机构加入协会。这将有利于促进财富管理行业的境内外交流、合作,向境外机构投资者介绍中国资本市场,吸引境外长期资金投资中国。

  在发布《指引》的同时,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5家加入协会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名单。

  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富达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等各类境内外资产管理机构在列。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各大商业银行在基金业协会成立之初就已经成为协会会员,其资产管理部门只需向协会进行报备,即可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专家表示,修订后的基金法扩大了调整范围。明确了“公开募集”和“非公开募集”的界限,将私募基金作为纳入调整范围,要求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同时要求非公开募集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于募集资金或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业协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同时,扩大了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主体,现行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只能由证监会核准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修订后的基金法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为其他机构开展公募基金业务留下了空间。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资产管理类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机构,可以申请公募基金业务,同时规定申请机构必须是基金业协会的会员,由基金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由此,所有希望申请公募基金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均必须首先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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