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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基金法修订过程

2012年12月28日 22: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8日电(记者赵晓辉)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28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回顾整个修法过程,从一审到三审,基金法的修订更加适应了基金业的发展变化,体现了加强基金监管、切实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

  作为百姓投资的重要选择,公募基金应如何遏制内幕交易、“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自身的公信力?日渐壮大的私募队伍又该如何规范发展?这些都是此次基金法修订着力解决的问题。

  今年6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对基金法修订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初次审议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对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同时就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做出了一系列制度性安排。

  之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草案二审稿在很多方面做了进一步修改。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在审议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条款存在不同看法,有意见提出,实践中通过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方式较多,所依据的部门规章也各不相同,基金法修订应当考虑这种实际情况。针对这一问题,二次审议稿增加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向不同部门注册、登记和备案的问题,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也进行了修改,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

  二次审议之后,针对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修订草案在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范围和监管机构人员到被监管机构任职等方面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形成了三次审议稿,并经过审议修改后交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

  根据最终通过的基金法有关条款,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买卖股票是指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对投资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或者股票的活动,仍按照现行部门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关于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中任职的问题,法律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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