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近日分组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一些常委委员表示,修订草案此前已经常委会会议两次审议修改,基本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已达成共识。修订草案的内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石秀诗委员建议
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受托资格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石秀诗委员建议,税务师事务所应该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一样,具备受托资格。
石秀诗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后面加上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面加上“涉税鉴证报告”。同时,石秀诗委员还对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提出修改意见。他说,三审稿将二审稿中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注册资本在3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修改为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他建议,3亿元的标准最好不要降,如果要降,也要规定一个数额,再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谭惠珠代表提出
修法严防另类“老鼠仓”的出现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建议,必须在法律中作出更加细致明确的规定,严防另类“老鼠仓”的出现。
谭惠珠说,目前草案对于防范“老鼠仓”的问题作出了相应规定,如规定从业人员以及其近亲属买卖股票的限制,从制度上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但在基金从业人员,特别是基金经理流动频繁的今天,要规避另类的“老鼠仓”现象,如基金经理跳槽之后,本人或者是其亲属持有原管理的基金以及证券,或者是通过内幕的信息或者关系网持有基金和证券等,类似现象的发生不是没有可能。她建议,法律应该对此类情况作出明确的规定。
吴晓灵委员认为
风险投资将来应纳入法律调整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吴晓灵委员建议,今后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将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纳入法律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