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银行

李旭利的罪与罚:一个明星基金经理的陨落

2012年12月10日 15:55  《陆家嘴》 

  公诉人指出,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几乎贯穿其职业生涯的全过程。

  文/本刊记者 宁鹏

  倘若未有“老鼠仓”的污点,李旭利用知识改变命运的奋斗历程,原可以成为万千农村家庭教育小孩的一个范本。然而,正如硬币有其两面,李旭利在专业领域获得盛名的同时,跌入了贪婪的陷阱。

  2012年11月2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1000余万予以追缴。

  然而,一审法官的落槌未必意味着李旭利案的终结。据《陆家嘴》记者了解,辩方代理律师朱有彬主张上诉。倘若李旭利及其家人认同其代理律师的意见,李旭利案或迎来“第二季”。

  从明星基金经理到被告席

  李旭利的某前领导曾告诉《陆家嘴》记者,当年李旭利从南方基金来到交银施罗德时,曾经信誓旦旦地保证:绝对不做“老鼠仓”。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指出:“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几乎贯穿了其职业生涯的全过程。”案卷显示,李旭利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甚至于到重阳投资时期,都有疑似“老鼠仓”的交易记录。

  最让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交银施罗德期间,李旭利曾经用公司为其配备的手提电脑挂单买卖股票,涉及招商银行、平安保险、美亚股份等数十只股票。直至唐建“老鼠仓”事发后,李旭利方变得警惕。

  该领导表示,本来以为李旭利“绝顶聪明”,其下场令人痛惜,“只能说上帝要让一个人灭亡,首先会让他疯狂。”

  “我不是无辜的,也不是恶意的。”李旭利在庭审中表达了悔意,即使不做“老鼠仓”,他原本也可以拥有辉煌的“前途”,“作为合伙人,在重阳投资一年收入就有三四千万。”

  有趣的是,李旭利在位于北蔡的上海市看守所被拘押期间,一到两周会见一次代理律师,其间“只谈股票、期货,不谈案件”。

  根据2009年2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对“老鼠仓”的刑法判决起自2009年2月28日,而对于李旭利在此之前的违法违规操作,无法追究。 

  控辩双方交锋激烈   

  李旭利案争论的焦点依然在公诉人的以下指控: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其实际控制的2个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工行、建行股票,金额累计达5226.4万元,非法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是李旭利是否通过电话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

  检方指出:2009年4月6日晚,时任交银施罗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的李旭利在家中指令李智君买入工行和建行。4月7日9点30分,刚一开盘,李旭利控制的账户大举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5226.4万元。一刻钟之后,9点45分,由李旭利担任基金经理的基金跟着下单。据介绍,这只基金实行“双基金经理”制度,一般都是由另一基金经理下单,但在当天购买工行股票时,李旭利亲自操刀下单。

  辩方律师称:“对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事实来证明,绝不能搞有罪推定。”辩方律师在答辩词中指出:李旭利强调买卖股票的三个理由,以及在交银施罗德清仓之后,离开交银施罗德才抛售股票,证明其未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

  而李旭利的笔录描述:“基于工行、建行交易安全,成交也很容易,之前在交银施罗德投决会上决定买入,我们在2月的几个交易日内做了大量买入。4月7日早上,又要大量买入工行、建行,前一天晚上,我确实没想到,但我不能阻止基金的正常投资。”

  对于下单,李旭利的解释为,负责的基金经理当天不在,他代为操作。辩方律师强调,刑事诉讼应遵循“无罪推定”原则。李智君究竟在李旭利下单前还是下单后买的,检方未将证据提交给法院。

  关键证人李智君的证词比较模糊:“2009年初,我觉得公司的交易量很少,就想找一些大客户多做一些成交量,于是打电话给袁雪梅(李旭利妻子),请她帮忙多做点成交量,我为此打过电话给她,她就把交易密码给了我,还让我代为操作股票的买卖交易,我记得还跟她讨论过买什么股票。”

  法院认为李智君的证词有诸多不合理之处:从交易风险程度来看,李智君若擅自买入5000余万元的股票,做法严重违反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的规定;从经济角度考虑,股价下跌可能造成的损失远高于5000余万元交易量给营业部带来的佣金等收益;从操作手法来看,李智君买入相关股票后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未予处置,并不符合其所称希望提高交易量的想法,因为如果要达到提高交易量的目的,李智君完全可以在规避股价下跌风险的前提下反复操作;从操作习惯来看,明显不合情理。综上,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李智君购买相关股票系受被告人李旭利指使。

  最后,法院认定:李旭利利用职务之便获取了基金着手对工行、建行股票大规模建仓的信息,李旭利指使他人为其大量买入了上述股票;此外,李旭利买入股票的时间发生在基金建仓期间。

  “翻供”VS“自首”

  “翻供”之说曾在庭审时引起轩然大波。庭审中曾有以下对话:

  公诉人:你有坦白的情节,前面坦白了,后面又翻供了。

  李旭利:我坦白过,却从未翻供。

  据悉,检方对李旭利共有过11次讯问,笔录中确实有张冠李戴的情节,其中最大的乌龙是,在2011年8月13日所做的第一份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蹊跷的问答:

  问:你操作过哪些股票?

  答:招商银行、平安保险、美亚股份。

  问:是否操作过工行、建行?

  答:确实没有。

  辩方律师认为,李旭利在2011年8月13日所做口供未承认自己有操作工行、建行股票行为,而8月14日所做的笔录,是在20小时之后,加上两次讯问的时间,李旭利接近30个小时未休息,其间还乘坐G111次硬座被押送回沪。

  对于当初为何“认罪”,李旭利在庭审里如斯回应:“我是学金融的,不是学法律的。我的理解是,成交的结果是最重要的。”

  在庭审现场,控辩双方还曾经争论过李旭利是否有自首情节。

  辩方提出,李旭利在证监会启动调查时,主动回国配合调查,到案后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予以充分配合,应认定有自首情节。

  而对于控方所指证“逃匿”的说法,李旭利在庭审时回应,“最早2010年就知道证监会在调查了。如果想跑早就可以跑到国外,但是我一直在配合调查,主动和各方面沟通。如果要知道案件已经转到经济侦查那边,我肯定不会去北京。”而辩方律师认为,来往北京上海,无论住宾馆或者乘飞机,李旭利用的都是自己的身份证,“逃匿”之说是无稽之谈。

  据辩方律师透露,李旭利在被抓捕的当天,还给证监会打过电话。然而,证监会相关人员未提示李旭利案件已被移送到上海经侦总队。

  在庭审现场,检方曾指证李旭利手机停机。而李旭利的回应是,手机停机是因为不堪记者骚扰,而与证监会沟通一直使用妻子袁雪梅的手机。

  法院认为,经查,被告人李旭利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且到案之初亦未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成立要件,不能认定。

  辩方的“瑕疵说”

  辩方代理律师之所以主张上诉,是因为他们认为上海经侦在办案时存在一些瑕疵。

  譬如上海经侦总队2011年8月13日晚在北京海航酒店808号房间对李旭利实施抓捕,提供的是拘留证的复印件,而非拘留证的原件。

  次日返沪,用新的拘留证对李旭利再次宣布拘留。两次宣布抓捕的时间超过20小时,前次抓捕涉嫌非法拘禁。

  辩方律师称,用拘留证复印件抓捕可能存在两个原因——原件遗失或者争取一个连续讯问的时间。

  此外,辩方律师还称,前两次讯问所做笔录均显示李智君与李旭利的通话发生在4月7日,而此后的笔录,均显示通话发生在4月6日。

  李旭利表示根本想不起来曾打过这个电话,他曾反问律师:“如果我在几个月前给你打过一个电话,你是否还记得?”

  尽管李旭利一案尚未尘埃落定,但一个明星基金经理的陨落无疑发人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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