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金报讯 涉嫌参与老鼠仓交易的基金明星经理人李旭利案,昨天下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
现场宣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沪一中刑初字第114号的文件判决,李旭利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1800万元人民币。同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5742.36元予以追缴。
去年11月29日,经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内,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李旭利辩护律师朱有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能接受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在逻辑上是有罪推定,将尽快提起上诉。”
检察机关认为,李旭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其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0条的规定,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旭利生于1973年,为硕士研究生,原系交银施罗德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投资总监兼蓝筹基金基金经理。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1年8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执行逮捕。(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