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霖
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徐浩20日在“2012新浪金麒麟论坛”上表示,基金法修订案二审稿对现行基金法作出了部分调整,包括对基金产品审核实行注册制,大幅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对公募基金管理人持股作出相应安排,以及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等。
徐浩透露,基金法修订案二审稿主要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调整。
首先是针对行政审批过严的问题,二审稿规定对基金产品的审核实行注册制。同时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标的等都进行了较大调整,“这是非常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会为基金行业的自主创新发展提供很大空间。”徐浩说。
其次是大幅降低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徐浩指出,现行基金法对基金公司准入门槛和发起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要求过高,导致市场竞争不充分,行业活力不足。进行调整后,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资产管理机构进入基金行业。
同时,徐浩指出,资产管理行业应当以人力资本和智力资本作为核心竞争力,但现行基金法并未给出恰当的人才激励方式,对此二审稿为公募基金管理人持股作出了相应安排。
在放松管制的同时,二审稿也加强了对相关主体的监管,加强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监管要求。二审稿将基金公司股东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行为规范提出相应监管要求,对基金管理人买卖证券行为也进行了严格规范,并加重了“老鼠仓”、利益输送、不公平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对于私募基金,徐浩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发挥了较大作用,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各方均认为需要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并在监管方式上与公募基金有所区分,保持较为宽泛的监管尺度。目前二审稿将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证券基金纳入了监管调整范围,并规定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运作公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