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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基金诉熔盛重工案开庭

2012年11月06日 04:01  新华08网 

  □本报记者 田露

  11月5日,兴业全球基金起诉熔盛重工“缔约过失”一案在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日兴业全球基金与熔盛重工均由委托代理律师到庭。庭审过程中,双方律师争辩较为激烈,在五大争议焦点上均未达成共识。

  据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原告兴业全球基金愿意接受调解,而熔盛重工拒绝调解。昨日南通市中院表示,将择日再度开庭或宣判结果。

  逾十亿保证金尚未撤回

  兴业全球基金对熔盛重工提起诉讼,认为熔盛重工在收购安徽全柴集团的过程中,对A股上市公司全柴动力触发了要约收购义务,而后又撤回要约收购申请材料,存在“缔约过失”责任,要求熔盛重工赔偿兴全趋势混合型基金看中相关投资机会而持有的全柴动力200万股股份所形成的1600多万元的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熔盛重工方面表示无法接受,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请求。

  中国证券报记者注意到,从庭审过程透露出的信息来看,熔盛重工在上述收购过程中向安徽省产权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交纳的累计约11.5亿元的保证金目前还未撤回。根据公开信息,在熔盛重工撤回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申请之后,其曾经向中登公司申请返还5.24亿元的要约收购保证金和利息。而在昨日庭审过程中,当审判长向被告方熔盛重工询问“保证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什么时”,熔盛重工方面的回答透露,虽然其向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及中登公司申请返还这两笔保证金,但目前两机构还没有给予回应。

  双方争议围绕五大焦点

  在昨日的审理过程中,审判长总结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五大争议焦点,得到了兴业全球基金与熔盛重工的肯定,认为焦点总结得清晰、准确,但在整整一上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在争议事项上均未达成一致。

  这五大争议焦点是:缔约过失是否应以要约的有效和发出为基础前提;熔盛重工是否存在缔约过失责任;熔盛重工是否涉及隐瞒信息、未及时提示风险等不诚信行为;兴全趋势基金因持有全柴动力200万股股份所发生的损失,与熔盛重工的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该如何界定损失。

  对这几大焦点,原告与被告在庭审中交锋较为激烈,兴业全球基金认为,证券市场中的要约收购有别于一般《民法》中的合同要约,熔盛重工的要约有效发出应以2011年4月其公布的《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为界。而熔盛重工则认为,收购要约还没有来得及发出,也就不存在“缔约过失”责任。此外,兴全基金指出,熔盛重工在2011年8月获得商务部、国资委对于其收购全柴集团的重要批复之后,并没有按此前约定“立即将补正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而在迟至一年之后,才宣布撤回对全柴动力的要约收购申请,这期间也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国资委的批复文件存在一年的有效期限制。

   ? ?熔盛重工则表示,需向证监会补正的材料涉及到对全行业的影响及相关战略规划等,准备工作需时较长,而信息披露义务也已尽到,只是披露平台与兴全基金所认定的有分歧而已。

  “兴全趋势基金前后大量、频繁买卖全柴动力股票,在2011年8月熔盛重工的收购事项获得商务部与国资委的重要批复后,反而卖出500多万股,风格激进,作为具有较高资质与专业水准的投资机构,基金公司应该明了收购过程所具有的相关风险,兴全趋势基金未尽到勤勉责任,应该自我反省。”熔盛重工的代理律师在谈到兴业趋势基金的损失时说。

  昨日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有调解意向,兴业全球基金表示愿意接受调解,熔盛重工拒绝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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