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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群航:私募转公募的思考

2012年10月22日 13:33  证券市场周刊 微博

  无论原先是什么类型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机构,未来只要是做相同性质的公募公司类业务,就应该接受同样标准的监管。

  本刊特约作者 王群航[微博]/文

  私募类基金管理公司(下称“私募公司”)或将可以纳入监管范畴,未来或将可以发行公募类基金产品(下称“公募产品”)。这个尚在修法讨论中的消息披露之后,给市场带来的震动很大,其实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私募不必兴奋,公募不必紧张。

  私募公司被监管,公司性质不变

  私募公司被纳入监管范畴,若相关的公司继续发行面向特定对象的财富管理产品,那么,这些公司的性质还可以继续维持原状,即私募公司。这些公司还是只可以发行私募类基金产品(下称“私募产品”),不可以发行公募产品。要想发行公募产品,必须符合一系列特定的、硬性的条件。

  私募公司被纳入监管范围,或将会被有区别地监管,即不同于公募类基金管理公司(下称“公募公司”)的监管,这将对于私募行业的发展有利。毕竟,纯粹依靠他们那些曾经信誓旦旦的自律,最终只会演变成行业现状的、较为普遍性地有选择性的自律,实质上就是随心所欲,是在以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为行为准则。

  私募公司被纳入监管更是为了保护那些“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投资者的资金实力雄厚,就完全认定他们能够承受各种各样的“较高风险”,并且,从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这些“较高风险”常常是没有边界的,往往有可能会成为“风险无限高”。

  私募公司若发行公募产品,公司性质必须变

  被纳入监管范畴的私募公司,如果想发行公募产品,且相关特定的、硬性的条件完全符合要求,并经过严格的检验与审批之后,这些私募公司的性质就必须随即转变为公募公司,接受与公募公司一样的监管。

  在公募公司与私募公司之间,在产品发行方面有这样一个边界必须明确,那就是:私募公司只可以发行私募产品;公募公司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后者就是大家所熟悉的“一对一”和“一对多”。

  私募愿意转公,目的很明确:为了有一个更好的发展前途。为了实现这个目标,私募公司必须学会按照公募的要求来做到真正的规范管理和运作。而不能够事事都从自身出发去考虑。如果目的不明确,只是希望通过转公之后能够从财富管理行业中多多地牟取到一些利益,那一切都将是南辕北辙。

  公募圈子将不是随意进入并稳坐的

  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公募基金管理人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制,如:“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等等。

  未来,若私募公司可以发行公募产品,则表明监管层对于它们在上述方面的资质要求将会有全方位的降低。即便如此,其他的一些条件则必须要有严格的限制,例如它们的注册资本金、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数量、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等等。

  除此之外,股东与高管人员的背景情况、公司已有的经营期限、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规模达标的持续情况、基金产品的数量等等,也都应该符合相关的条件。

  上述要求,应该是私募公司可以发行公募产品的基本要求。并且,这种要求应该不是终身制的,一旦有私募公司在某个方面不符合这些要求,并且是持续一段时间达不到这个标准,那么这样的公司就应该被取消可发行公募产品的资格。

  已发行过公募产品的公司,必须让其限期达到要求,否则,将它们的产品以“拍卖”的方式转让给其他有条件的公募公司。这样的监控,应该是实时进行的。有进有出,为的是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就私募公司来说,其最羡慕公募的地方,就是公募没有清盘机制,或者说,公募的清盘机制至今未有一例发生过,即使是基础市场行情出现过了多次危机。2012年上半年,私募产品已经被清盘了48只,而从2007年至2011年,私募产品各年被清盘的数量分别为1只、9只、15只、24只、110只,总体上有逐步增加之势。这种情况充分说明:私募产品不是包赢的;退出机制必须要有。

  普通投资者不是唐僧肉上述消息的出台,立刻就人有解读出这样一条信息:私募公司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之后,将对于扩大私募公司的资产管理规模有好处,因为现在私募公司的数量是公募公司的10多倍,而产品的平均规模却是公募基金的十几分之一,规模在1亿元以下是普遍现象。这个巨大的差别,既有私募公司自身机制、定位等方面的客观原因,也有它们自身的多种主观原因。

  让私募公司可以募集普通投资者的资金,进而增加他们的管理费收入,让他们脱困,尤其是在私募公司2012年以来募集很困难的这种情况下,这样的想法就显得很不可思议了。因为:

  (一)普通投资者不是唐僧肉,不应该任人宰割。

  (二)私募公司早先在传奇中的收益主要是来自业绩报酬,现在居然看中这区区的管理费收益,明显给人以“英雄”末路之感。近两、三年里,能够提取到业绩报酬的私募公司,似乎不会超过总量的5%。

  (三)当年这些曾经傲视群雄、主动脱离体制的群体,现在遇到困难了,就想到了来讨要政府的扶持?

  最为关键的情况是:当年很多业内人士之所以弃公奔私,很多私募公司之所以醉心私募,胸怀大志就是要为成功人士、为高净值人士、为高端人士理财,它们中的很多人都曾经是那么的不屑于为普通投资者服务。

  现在,当基础市场行情连续几年不给力,让它们遇到了前所未有过的事业困难的时候,它们便想到了普通投资者,想到了回归主流,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动机不纯的投机心态?

  另外,有些私募公司高瞻远瞩,及其乐观地畅想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之后,就要继续向保险、社保类资产管理业务进军。

  有这种愿望是好的,但是,有这种愿望也是从侧面度表明了他们或许不懂最正规、最高端的资产管理事务。公募的马甲不是万能的,真正万能的,是建立在良好业绩基础之上的特色。

  信息披露是道坎

  私募与公募的一个重大区别就在于信息披露的量和质。这里所说的信息披露,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私募公司运作状态下的信息披露;发行公募产品、转为公募公司运作之后的信息披露。

  首先,私募公司如果被纳入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体系,在信息披露方面是否应该比以往有所加强呢?

  现在,私募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普遍做法是:做选择性的披露,即相关信息好的时候就说;而不说的时候,极有可能是不好的!当前私募公司的这种做法完全可以被看成为是故意在隐瞒风险,是在蓄意误导市场、误导投资者,具有很大的潜在风险。私募公司要想取得良好的发展,除了业绩之外,信息披露是很重要的。

  其次,私募公司如果想发行公募产品,就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符合公募基金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

  另外,对于私募公司之前所管理的基金产品,必须做同等要求的信息披露。这样做,一是让市场了解相关私募公司的过去;二是为了防止私募公司发行与原产品同质或类似的产品,并且在日后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做利益输送。

  总之,一个根本性的原则就是:无论原先是什么类型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机构,未来只要是做相同性质的公募公司类业务,就应该接受同样标准的监管,这个方面的典型标志就是参照当前公募公司的、相对最为规范性的信息披露。

  根据笔者迄今为止的一些调研,很多私募公司还是希望在可以发行公募产品之后能够继续他们现在这种不做公开信息披露的运作方式,他们所坚持的理由就是:他们是私募公司。这种要求其实很怪异,很不合逻辑,更为重要的,是他们骨子里还是有希望能够得到选择性监管的效果,进而刻意地隐瞒一些风险。

  两类公司基本运作机制的主要区别

  首先,从人数来看,公募公司的人数最少也有七八十号,至于大的公司,拥有三四百号人是很正常的情况。人数与事务多少及管理能力有关。

  而在私募公司方面,10人左右的规模是常态,30人似乎是私募公司的一道坎,目前,绝大多数私募公司雇佣的人数都在这个数字之下,只有少数发展情况良好的公司,雇佣的人员数量才超过了这个规模。

  未来,私募公司若涉足公募,人员的大幅度扩展将是必然之事,将会使得他们从内部管理到外部业务面临全面的挑战。

  其次,从业务的种类来看。公募公司都是追求大而全的发展目标,至于目前有些小公司的业务种类略显单一,都是因为客观情况的缘故,一旦条件允许,他们通常都会立刻着手全面发展。

  因此,公募公司所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理论上可以无限扩大,并辅之于相应的工作人员。未来,超大型的基金公司,聘用的人员数量超千人,或将就是下一轮牛市行情到来之后的市场惊艳。

  私募公司目前强调的、展示的、炫耀的,都是自己的特色,并且多是对资产管理领域细分再细分之后的特色,说得通俗一些,就是单产品线模式。在这样的情况下,管理5只左右的产品,管理10亿元、20亿元左右的资产规模,会让他们游刃有余。

  但是,如果让私募公司的范围扩展,并发生质变,游击队瞬间穿上马甲成为正规军,战略与战术必将随之立刻转变。随之而来的,是私募公司运作机制的突变和升华。

  如果有完整的历史信息披露可以证明私募公司在某些特定方面的历史业绩良好,只表明了他们在某些方面的能力。可一旦他们进入公募体制之后,希望通过用普通投资者的资金来给他们练手,作为他们转型、扩展、发展的跳板和平台,这些都是需要从风险方面予以严格控制的事情。

  股权激励机制中的悖论

  公募公司的股权长期以来一直是很多从业公募人员觊觎的对象,并且将其与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与资产管理业务的业绩等内容挂钩,这种声音,主要还是应该出自于公募公司的内部。仔细分析,这些提议中其实有很多不值得推敲之处。

  (一)有了股权就一定能够搞好业绩吗?近几年每年都有那么多的私募产品被清盘,说明了什么呢?我们认为,是否拥有公募基金公司的股权,与相关人员的投资管理能力、与业绩等毫无必然性的联系。

  对此,不妨做个反证:如果有了股权,就有了能力和业绩,那么,这些基金经理等人如果自己做股票,岂不早就个个都是亿万富翁了吗?何必来公募公司打工呢?何必觊觎这些与股权有关的“小钱”呢?

  (二)有很多人将股权与公募公司从业人员的收益挂起钩来,认为给予了股权,就是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收入;并放言若不如此,未来公募公司从业人员的跳槽将会越来越多。如果有人硬是要这样挂钩、联想,那么我们就不得不反问一下:

  其一,走了那些意志不坚定的人,公募基金市场垮下了吗?公募市场蓬勃发展至今的历程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其二,很多原先从公募体制内出来的、现为私募公司从业人员的第一桶金是从哪里挣来的?他们现在的富裕,难道都是进入私募领域之后获得的吗?回顾这些年的基础市场行情,似乎没有给他们太多的、获取巨额收益的机会。

  (三)在现行的公募公司体制下,公募类基金公司的股权都属于国有资产。要分享它们的股权,是否有瓜分国有资产的嫌疑呢?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私募有私募的玩法,公募有公募的规则,两者互有所长,但要投机式地取其便利,似乎不可以。鉴于当前绝大多数私募公司普遍性的运作情况,要想达到公募公司的标准,并将按照公募公司的规范要求进行运作,估计很多私募公司不经过一番刻苦的努力与奋斗之后难以达到。

  为了现代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规范、繁荣,私募公司被纳入监管,是必须要有的事情。但是,我们对于未来私募公司发行公募产品的前景有这样的谨慎预测:(一)以前从体制内出去的人,绝大多数应该是不会再进围城的。(二)原先体制外的草根,非要想过一过体制内的瘾,想被“招安”,想做正规军,或许有少数做得好的,愿意一试。

  作者为华泰联合证券基金评价中心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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