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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对内幕交易采取无过错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7月16日 09:27  法制日报微博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人大立法

  本报讯 记者席锋宇 近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分组审议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时,任茂东委员建议,对于内幕交易、“老鼠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行为,应采取无过错原则。

  任茂东说,证券基金市场侵权行为具有专业性和隐蔽性强的特点,由受害人证明侵害人的主观动机和主观过错状态,难度较大,甚至不可能。国外成熟资本市场往往通过法律或判例作出制度安排,旨在加重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人的举证难度。侵权行为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例如,美国、英国、日本、台湾地区对虚假陈述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对内幕交易人、操纵市场人采用无过错责任。推定侵权行为人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美国对于重大事实不实陈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民事责任,采用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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