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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提升行业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7日 17:29  新浪财经微博

  基金法修订草案点评:私募纳入基金法监管 有望迎来发展契机

  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 罗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6日在京举行,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此次修订草案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针对私募基金的需要,构建了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的法律框架,包括合格投资者制度、基金管理人注册或登记制度、基金备案制度、基金非公开宣传制度等。这意味着在中国一直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的私募基金,其成立与运作将有法可依。由于修订草案的具体条款并未披露,因此我们只能依据媒体报道,对草案中涉及私募基金的原则性内容进行一下点评。

  1、草案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草案还特别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其资产由第三人管理,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其资金募集、注册管理、登记备案、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参照适用本法。

  点评:上述规定定义了基金法的管辖范围,明确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基金法管辖范畴。同时考虑到当前国内阳光私募产品有些是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在形式上并不属于草案规定的非公开募集基金,但其资金募集和对外投资行为实质上仍是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机构管理和投资,为了规范其募集和运作,防止发生监管套利行为,维护私募基金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草案将这些产品也纳入监管范围。

  我们认为,阳光私募产品正式获得法律地位,一方面有利于改变原先监管缺位的窘境,使行业能更规范的运作,从而树立行业的公信力,而对于资产管理行业来说,公信力是行业发展的基石;另一方面,私募纳入监管,也将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例如信托股票账号限制的放开,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工具投资限制的放开,这些都将推动私募投资策略多元化的进一步发展,促进私募行业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

  2、草案对基金管理人的注册与登记作了原则规定:一方面要求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基金行业协会申请注册或登记,另一方面对应当注册但未申请注册或当登记但未申请登记的基金管理人,规定了限制开立证券账户、限制证券买卖等措施。

  点评:草案对基金管理人的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管理资产规模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达到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公司,草案要求其必须向证监会申请注册,并将公司在人员资质、合规制度、风控制度、信息披露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情况报送证监会,接受证监会的全方位监管。对于未达到特定条件的公司,草案规定可以豁免向证监会注册,只需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同时,对于未按要求注册或登记的公司,证监会有权采取惩罚措施。

  我们认为,私募基金发展的核心源泉就是创新,而过度监管可能抑制私募创新动力的释放,但同时,私募投资策略往往标新立异,与传统策略有很大不同,这其中蕴藏的风险也不可小视,监管过松也不可取,因此如何把握监管的尺度十分重要。此次修订草案中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分类监管措施是一个较好的解决方案。对于发展规模较大的公司,由于涉及投资者数量较多、资金规模较大,社会影响面广,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公司的各个方面进行相对深入的监管,而对于规模不大、数量众多的小私募公司而言,则通过简单的登记手续,给予较大的灵活发展的空间。

  3、草案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点评:在私募基金发行对象层面,草案规定了合格投资者制度。考虑到私募基金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尤其是一些投资策略区别与传统类型,大量使用衍生工具的基金,普通投资者对其策略往往难以理解,为了维护投资者权益,非常有必要将投资者限定在具有较强风险承受能力、具备一定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人群。尽管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实施可能会使私募基金发行带来了一些限制,但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私募行业的健康发展。

  4、草案规定豁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仅要求其事后报备。

  点评:对私募基金产品的发行,草案仅要求事后报备,体现了在产品发行上不做过多的管制的思路,这与目前信托产品、有限合伙企业的发行管理方式是一致的。这可以让私募管理人完全凭借自身投资能力在市场上充分竞争,有利于优秀的私募管理人脱颖而出。事后报备制度结合上述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体现管理层“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思路,在把控住投资者门槛的前提下,将产品的优劣较由市场来决定,完全体现市场化的原则。

  此外,考虑到新基金法实施后,私募公司将获得新的产品发行渠道,原先私募公司过于依赖单一信托渠道的格局将被改变,一方面,这将使信托公司的证券类信托业务受到负面冲击,另一方面,对于私募公司而言,信托股票账户的稀缺性将被淡化,高昂的信托管理费有望降低,从而对私募通过信托发行产品形成利好。

  总结:此次修订草案透出出来的信息显示,阳光私募有望纳入基金法监管,这将提升私募行业公信力,并有利于消除行业发展的障碍,将使私募行业迎来新的发展契机。而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分类监管,较好解决了监管尺度的问题。对基金发行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以及事后报备的原则,也体现出控制风险与市场化管理并重的监管方式。此外,私募获得新的产品发行渠道,将改变私募过于依赖信托产品渠道的格局,高昂的信托管理费也有望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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