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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完善基金组织形式的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26日 15:46  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6月26日讯 记者席锋宇 为了加强对基金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基金的组织形式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更多选择。

  目前,我国的基金组织形式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难度较大、作用发挥受限,投资者缺乏意志表达机制,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和制约。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及市场人士呼吁比照公司等治理机制,丰富基金组织形式,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约束。

  因此,修订草案在现行契约性基金组织形式的基础上,借鉴国内实践和国外基金发展经验进行了创新,增加了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两种新的基金组织形式。

  修订草案规定,理事会型基金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下设理事会作为常设机构,依法行使监督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职权;无限责任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或与其有控制关系的机构参与基金,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强化对基金管理人的激励和约束。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说,在法律关系上,二者是与契约性基金性质相同的信托性资金集合体,投资人均为委托人和受益人,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均为受托人或者共同受托人,只是在内部运作方式上略有不同。

  另外,基金的运作方式也和组织形式共同作为新增的一章出现在修订草案中。

  修订草案规定,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经注册的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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