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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坚持无罪辩护 交银施罗德内控被指虚设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6日 01:17  中国经营报微博

  李辉

  投资总监、副总监均陷“老鼠仓”

  历经两次退侦、三次更改开庭时间、一次变更审判法院之后,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公司前投资总监李旭利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终于在6月12日上午在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根据检方起诉书,李旭利被指控涉嫌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涉案资金高达5226.38万元,获利1071.6万元,堪称史上最大的“老鼠仓”案件。庭上控辩双方围绕李旭利是否给经纪人下达指令买入工行、建行股票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而根据上海公安局经侦部门以及中国证监会的侦查,李旭利从2005年任职交银施罗德基金投资总监开始就一直存在“老鼠仓”行为,而且极为大胆,甚至在公司内部直接使用配发的电脑亲自下单,累计成交金额高达2.36亿元。

  与此同时,交银施罗德基金前投资副总监郑拓也因为涉及“老鼠仓”被证监会稽查并已经移交公安机关,累计成交金额高达5亿元。而交银基金竟然对此二人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处于不作为状态,其风控令人担忧。

  激辩“指令”

  “作为一个大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我有太多的机会获取太多的未公开信息,也有太多的机会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来为自己牟利,但是稍微有点证券业常识的人都知道,用工行跟建行来建老鼠仓有多么的不合逻辑。”李旭利庭上自辩道。

  当日上午九点半,法院准时开庭,站在被告席上的李旭利比之前明显消瘦了不少,但是情绪尚算稳定,声音低沉,和此前作为明星基金经理的春风得意相比,此时他的心里无疑是百味杂陈。

  根据检方指控,2009年4月6日,时任投资总监的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5226.38万余元。同年6月16日,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172万余元。

  围绕这一指控,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李旭利当庭否认了“指令”的说法,并回忆了当时的场景,“李智君当时数次打电话给我妻子,希望这两个账户买入股票,并帮助营业部做交易量,我们不胜其扰,我就接过电话,表示如果一定要买,可以买点工行和建行的,较为安全,李智君追问我买多少,我就说两三百万股即可。”

  他进一步表示,事后并未查看是否买入以及何时买入,“因为只是建议,账户里面我的钱大概只有十分之一,所以并不十分关心”。

  而李旭利的辩护律师则指出,检方提出的“指令”一说除了李旭利的口供之外,并无其他证据,核心证人李智君的说法是“时间太久,记不清为何会买”,李旭利妻子袁雪梅并不知晓二人具体谈话内容,因此无法认定这个买入指令是李旭利所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但是根据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对媒体的说法,他们调出李旭利当时近一年的下单记录发现,李旭利本人担任基金经理的交银蓝筹在2009年4月7日前近一年的下单行为皆由另外一名基金经理完成,只有在2009年4月7日上午9点45分下单的建行买入交易指令,由李旭利本人完成,而李旭利所涉及的账户,则在2009年4月7日上午9点30分买入了建行的股票,“前后间隔时间只有一刻钟”。

  围绕李旭利到底是否利用了未公开信息,控辩双方包括李旭利本人也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公诉人指出,李旭利作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的投委会主席、投资总监,具有投资建议权,不仅明确知道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而且有权限看到旗下所有基金经理的操作,其对实际控制账户买入工行和建行,满足非公开信息的未公开性和价格敏感性两个特征,构成利用非公开信息行为。

  李旭利则强调,建议买入工行建行是基于自己的专业能力,而公司作出买入和卖出银行等蓝筹股也主要是基于他的判断。“对于下面的基金经理,其实我还不太看得上他们的投资水平。”

  “作为一个大型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总监,我有太多的机会获取太多的未公开信息,也有太多的机会利用这些未公开信息来为自己牟利,但是稍微有点证券业常识的人都知道,用工行跟建行来建老鼠仓有多么的不合逻辑。”李旭利庭上自辩道。

  公诉人则认为,只要利用了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论是否卖出,是否取得最大收益,法律上都是老鼠仓,而选择买什么股票,只是投资风格问题,并不减少行为危害性,因而并不影响“老鼠仓”的认定。

  事实上,多位律师向《中国经营报》记者指出,“老鼠仓”具备隐蔽性较强等特点,对其查处堪称世界性难题,举证非常之难,检方要取得完整的证据链条并不容易。

  美国对此类犯罪的“举证责任倒置”在中国实行并不容易,因为无法同我们的“无罪推定”原则契合。不过,在对刑诉法的修改中,仍有不少人试图推动这一原则的运用,以打击无处不在的“老鼠仓”,这严重扭曲了资本市场正常运转,深深伤害了广大投资人的利益。

  庭审中,辩方律师正是抓住这一漏洞,指出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坚持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在进行了上下午长达四个小时的交锋之后,法庭表示将择日宣判。

  “我不是无辜的,但确实也没有主观恶意。”李旭利在最后的陈述中如是自我剖析。

  交银施罗德内控虚设?

  证监会和经侦部门的稽查显示,上述李旭利交易相关股票的交易IP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的公网IP地址,这意味着李旭利上述操作是由其亲自在该基金公司配发的电脑上并在公司内部完成。

  根据庭审当日信息,李旭利被追究的仅是其基金经理生涯的最后一段,事实上起诉书的材料显示,其“老鼠仓”历史或贯穿其整个职业生涯。

  由于《刑法修正案(七)》是从2009年2月28日才开始生效,因此检方指控李旭利涉嫌犯罪的时间点也控制在此之后,即仅涉及工行和建行的买卖,但是根据庭审当日检方提供的证据,李旭利的“老鼠仓”历史却长达数年,从其2005年进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甚至在南方基金(微博)时期就已开始。

  起诉书指出,在2005年8月1日到2009年2月27日,李旭利通过其控制的廖菊珍(音)、童国强的招商证券(微博)南邮营业部的账户与童国强、岳鹏建五矿证券金田营业部的账户,买入或卖出股票一共有49只,成交数量是1746余万股,交易金额高达2.3亿元,获利金额3500余万元。

  证监会和经侦部门的稽查显示,上述李旭利交易相关股票的交易IP地址主要为交银施罗德的公网IP地址,这意味着李旭利上述操作是由其亲自在该基金公司配发的电脑上并在公司内部完成。

  对于上述事实,李旭利供认不讳,他并且承认其中有相当数量的股票和公司买卖的股票有关联,即“老鼠仓”行为。但是自从2008年上投摩根基金(微博)经理唐建案处罚结果出来之后,李旭利由于害怕便停止了操作,并且把账户交由李智君只做打新股。

  从2005年到2009年,长达四年的时间里,交银施罗德基金从未发现过李旭利的“老鼠仓”行为,而很多就是在公司的电脑上下单完成的,实在令人不可思议。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交银的监察稽核系统没有发挥作用,这么明目张胆的违规行为都没有发现。”一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指出,李旭利顺利离职,说明公司对他的离任审计结果是正常的,“应该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

  警方还透露了如何发现李旭利涉嫌“老鼠仓”的细节。2010年7月,监管部门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涉案账户包含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的专户,在相关材料中,有一份时任该公司投资总监李旭利的基本情况登记表。然而,这份登记表上,李旭利妻子的身份证号为17位,其父母和岳父母的身份证号只有14位。警方顺藤摸瓜,最终抓出了李旭利。

  事实上,如此明显的错误,交银基金本身就应该发现,但是却始终未被指出,也揭示出该公司风控制度存在问题。

  和李旭利同时被查的,还有时任交银基金投资副总监的郑拓。

  根据证监会的通报,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交银稳健基金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5亿余元,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

  作为交银基金投研部门的负责人,李旭利和郑拓掌握着该公司投研的整体方向,决定了该公司的投资成败。但是二人在为公司创造了不俗业绩,帮助公司规模一度冲进业内前十的同时,也通过“老鼠仓”为自己谋取了巨额的非法收益,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可谓目前为止基金业最大的案例,不能说不令人震惊。

  但是到目前为止,并未见到监管部门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本身作出相应的处罚。

  上溯到之前数例基金经理“老鼠仓”事件,相关基金公司均未被追责,已经引起广大投资者的不满。

  事实上,在6月12日的庭审中,公诉人也指出,李旭利案第一危害了市场投资者的利益,第二危害了基金行业的信誉,第三危害了整个市场,扰乱了经济秩序。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不少专家建议,针对基金公司对“老鼠仓”行为的内控不力问题,可根据民法学的替代责任原理,有必要构建连带责任制度,让基金公司为其失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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