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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涉嫌老鼠仓案开庭 称错失自首机会

  ⊙记者 丁宁 ○编辑 于勇 张亦文

  备受市场关注的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一案昨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期间,控辩双方围绕李旭利是否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等多个焦点展开辩论。此案将择日宣判。

  被指“老鼠仓”获利千万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李旭利担任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公司投资总监期间,在交银旗下基金大幅买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以及相关交易信息尚未披露前,于2009年4月7日,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志军,在李旭利实际控制的董某、岳某两个证券账户内,提前购买了上述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金额达到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检察机关据此认为,李旭利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获得该基金管理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后,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第180条第四款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律师作无罪辩护

  面对指控,李旭利辩称,当时李志军致电其妻袁雪梅,请其帮忙提高营业部成交量。李旭利遂表示可以动用上述账户买些风险较低的工行、建行股票,并坚称当时只是提议李志军投资两三百万股,至于此后李志军的投资行为,李旭利表示并未关心。

  李旭利同时表示,当时建议买银行股,主要是因为风险低、预期政府投资拉动经济相关板块受益等原因,是出于自身专业知识的认定,与交银基金投资决策并无关联。

  庭上,李旭利律师对证据可靠性和说服力提出质疑,并为李旭利作无罪辩护。

  辩护律师认为,首先,在多份笔录中,关于李旭利家庭的基本信息一错再错,其严谨可靠程度值得注意;其次,李旭利涉案投资行为是基于自己的专业判断,李旭利与李志军的通话时间及通话内容又缺少足够的指正信息(李旭利及李志军都表示已不记得具体通话时间,笔者注),公诉方除了口供,未有足够证据证明李旭利存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主观故意和客观事实,而按照法律规定,仅凭口供不足以对嫌疑人定刑。

  李旭利:错失自首机会

  针对有关李旭利“事发逃匿”的质疑,李旭利当庭表示,自己并无逃匿的主观意愿。“我一直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坐飞机和住宾馆,被经侦队带走协助调查前我仍留在北京与证监会部分官员及一些媒体保持联系和沟通,对于事件已由经侦队接手我并不知情,从而失去了主动投案自首的机会。”

  在被问及李旭利对此案的态度时,辩护律师表示:“我们基于事实本身为李旭利作无罪辩护,他现在的态度则是希望尽快摆脱‘不自由’的状态,和家人团聚。”

  法律人士表示,按照正常程序,法院或将在一个月内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旭利涉嫌老鼠仓案开庭称错失自首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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