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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旭利庭审否认逃匿 律师预计一个月出结果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3日 00:17  21世纪网
李旭利案庭审现场 李旭利案庭审现场

  21世纪网 6月12日,备受关注的李旭利案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从上午九点半开始,中午休庭一次,于下午三点左右正式结束。当庭,审判长并没有做出宣判,而是宣布另行宣判庭审结果。

  庭审结束后,李旭利辩护律师对21世纪网表示,按照立案之后45天判决,还需要等一个月左右,就能出审判结果了,如果审判结果有失公允,不排除继续上诉。另外,他还告诉21世纪网,李旭利现在精神状态很好。

  否认逃匿

  法庭上,公诉人指出,2009年4月7日,在交银施罗德公司旗下蓝筹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股票买卖的信息尚未披露前,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现为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控制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股票交易累计成交额人民币5226.38万余元元。同年6月间,李旭利直接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股票交易累计获利额人民币899万余元,并分得上述股票红利人民币172万余元。

  在庭审中,李旭利对于公诉人所宣读的材料,大多表示“差不多”,但在其辩护律师提问环节,及最后背后陈述环节,对上海市公安局及媒体对其“逃匿”行为的定义进行了解释。

  据李旭利本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最早知道证监会调查是在2010年,当时自己与家人在国外,后为了配合调查而回国。自己去年被警方在北京拘捕之前,一直在北京与证监会进行沟通,也一直与上海证监局及部分媒体保持着联系。

  据其陈述,为了配合调查,李旭利给上海证监局留了三个号码:李旭利本人手机、妻子袁雪梅手机以及家里的座机。由于当时时间敏感,未避免太多骚扰,其本人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此举直接使得上海证监局无法联系到他本人,也无法通知他自首。

  不过,李旭利强调,妻子袁雪梅的电话是一直能接通的,但是可惜的是,这个电话当时上海证监局,并未拨打,使得他失去了自首的机会。

  李旭利:我不是完全无辜的,但是也没有主观恶意

  “我不能说是完全无辜的,但是我也不是主观恶意。”虽然在下午的庭审中,李旭利几乎全程沉默,但在最后的被告人陈述部分,李旭利还是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庭审时,主要焦点仍为李旭利案犯罪事实的认定。经过长时间的庭审,公诉人和辩护人,以及当事人李旭利的陈述,至收庭时,主要争论的事实归结于四点:其一,李旭利是否有给李志军下指令,进行股票交易;其二,李旭利给出的“买点工行、建行的”的投资建议,是基于个人专业判断,还是利用个人职务之便掌握的基金公司建仓信息而做出的;其三,李旭利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其四,对于李旭利涉案金额的认定究竟是多少。

  第一点,李旭利是否有通过电话李志军下指令,公诉人认为,李志军没有动力也没有可能,去主动替李旭利进行股票交易,而辩护方认为,李旭利只是做出投资建议,而且仅建议购买“两三百万股”。由于交银施罗德是4月9日买入的工行、建行,4月6日或者4月7日的这通电话,成为案情的关键。

  第二点,李旭利做出的投资建议,究竟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公诉人主要观点为,李旭利作为投委会主席,投资总监,会知晓基金经理的投资计划,并有权限看到旗下所有基金经理的操作,做出投资建议,利用了其职务之便。而李旭利律师则表示,李旭利完全是个人决策,李旭利也在庭中表示“其实并不太看得起其他基金经理”,表示对交银施罗德基金(微博)经理买入工行、建行一事并不知情。

  关于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损害,李旭利律师表示,所谓的损害,并不可数,难以界定,而公诉人认为,难以界定,不代表利益损害不存在。

  对于最后一点,李旭利非法交易金额的认定,亦非常关键,直接关系到最后的量刑。公诉人认为,李旭利控制账户买入工行、建行,直至抛出,中间所赚交易利润及分红,都应为非法交易所得。李旭利律师认为,至少在李旭利离职后,账户内工行建行的浮盈金额不应作为非法交易所得,分红也不应计入。

  辩护律师:预计一个月出结果,不排除上诉可能

  在针对以上四点的法庭辩论中,李旭利辩护律师,多次提到刑诉法四十六条及五十三条。

  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条法律,在修订前为五十三条,除了上述表述外,还补充道:“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这条法律依据,多次成为庭审之中,律师用来替李旭利辩护的论据,并指出,公诉人基于理性分析的“有罪推论”,不符合刑诉法“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庭审结束后,李旭利辩护律师在法庭外告诉媒体,按照立案之后45天判决,还需要等一个月左右,就能出审判结果了,如果审判结果有失公允,不排除继续上诉。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从庭审情况来看,李旭利辩护律师的思路和方向都是对的,但最终预计,仍不太可能无罪。”(21世纪网 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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