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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司法解释:获利15万以上视为情节严重

  文/ 记者张忠安

  内地和香港有关部门同时重拳打向资本市场的内幕交易。昨日,最高法院公布了黄光裕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的细节,黄光裕内幕交易账面收益近4亿。不过由于上述司法解释只涉及“刑事”,部分股民提起的民事索赔,黄光裕索赔路仍将漫长。而在港股市场,民企富豪涉汇源收购内幕交易获利超5500万港元的案例也遭到监管机构查处。

  同时,国内首个涉及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业内人士表示,这将对更多内幕交易具有威慑力,对资本市场制度建设是一个利好。

  本报讯 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昨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将于2012年6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两高”针对证券、期货犯罪出台的首部司法解释。近期央行、“两高”等都表示支持资本市场,这也意味着证券市场不是郭树清一个人在战斗!

  亮点一:

  “情节严重”指获利15万以上

  根据《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定罪处罚标准等问题都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内幕交易获利在15万元以上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解释》指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都可界定为“情节严重”。而证券交易成交额在250万元以上、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以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75万元以上的,将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亮点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含7类人

  同时,《解释》明确,所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7类人:(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商、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另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以及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将对资本市场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有券商分析人士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之前内幕交易的案例中,不少都进入到司法程序,但还有一部分监督难度较大,游离在法律之外。如果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未来内幕交易的法律成本就很高,对其威胁较大。”

  他分析指出,《解释》至少对A股有两个利好:首先是从法律制度方面,更加健全,更多的内幕交易处理将有法可依;另一个方面就是增强股民的信心,至少能看到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表示,《解释》的出台,对于指导有关部门正确办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增强资本市场监管力度,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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