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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申请正式启幕

  ⊙本报记者 丁宁

  上周五,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前后实施上的衔接问题,内容涵盖机构管理、人员管理、评价业务、宣传推介、费用管理、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信息技术等基金销售监管的各主要内容。

  至此,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申请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规定》重点明确了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报材料和已有机构定期信息更新的内容与格式。按照安排,对申请基金销售机构资格的机构,将按照《规定》要求“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规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的设计上,力争使监管标准更为透明公开。对于监管部门而言,减少监管部门在审核方面的过度裁量,增加监管部门在标准明晰情况下的监督职能;对于监管对象而言,减少监管对象因标准不明而发生的“误撞线”,增加监管对象自身合规管理的内部约束。

  此前有部分有意参与基金第三方销售的相关人士表示,由于销售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没有出台,因此各路大军处于“引而不发”的状态,一旦细则公布,将即刻根据相应要求进行申报。

  分析人士称,此番《规定》的出台,是管理层实质意义上在基金第三方销售领域鸣放“发令枪”,由此一场争食第三方基金销售市场蛋糕的大戏即将拉开帷幕;而接受采访的部分相关人士也表示,对于参与第三方销售“充满期待”,目前正在“积极准备中”,希望“尽快走流程”。

  按照《规定》,在《规定》生效以前受理但尚未批复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申请机构应当按照《销售管理办法》和《规定》补正材料。据上述负责人介绍,由于《办法》发布较早,涉及这一情况的申请很少,目前需要进行材料补正的申请机构只有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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