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私募基金出海已经是一种趋势。”前日在深圳“2011私募基金国际战略发展研讨会”上,保得利信誉通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黄文鸿先生说,“10%的国内私募基金公司已发行海外基金,40%的阳光私募参与海外市场投资,还有30%正在进行海外基金设立的相关规划。”据介绍,绝大部分私募基金设立在开曼群岛,主要是出于税务考虑和方便注册等。
由新加坡保得利信誉通集团(PTN)与私募排排网共同举办的此次会议,邀请了来自深圳、香港及广州等地的知名阳光私募、PE/V C等机构和单位的专业人士。
保得利信誉通大中华区董事总经理黄文鸿指出,国内私募基金出海已经是一种趋势。随着投资者投资需求的日趋多元化,国内私募基金经理人需要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服务。
谈到海外私募基金的典型架构,黄文鸿认为,目前,绝大部分的私募基金都设立在开曼群岛。“最有名的看赤子之心自然选择基金,这档基金的注册地在开曼群岛,计价单位是美元,基金管理费是1.5%,绩效费超过高水位,认购费5%。首次最低认购25万美金,追加最低认购6.5万美金。”黄文鸿介绍,“这里有一个蛮有趣的资讯,管理人是一家开曼群岛公司,可是有一个副管理人是赤子之心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另外,还有新加坡的副管理人,也就是说另外在新加坡成立一个资产管理公司。”他指出,只要设海外对冲基金,尤其是国内的私募基金公司到海外发行的,基本上都是走这个架构。
在其看来,因为开曼的《共同基金法》是比较成熟中立的且税务上也是中立的。
据介绍,开曼的《共同基金法》规定四种基金类型:包括牌照型基金、管理型基金、注册型基金及豁免型基金。前两种基金一般指公募基金,后两种基金则为私募基金。
简要对比开曼《共同基金法》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草案”),可以看出,首先是监管机关的不同。其次,是组织形式的不同,草案规定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契约型、公司型和私募可以采用的有限合伙型,开曼没有契约型。再次,开曼的私募基金无须批准,注册型基金需要登记,但也是程序而已;草案则要求设立基金应向证监会备案,公募基金应当经证监会注册。对于私募基金,草案规定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开曼对于豁免型和注册型则以15人为分界点。对于合格投资者的定义,草案和《共同基金法》的规定也不尽相同。
采写:南都记者 梁永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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