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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合规监管 基金业离任审计再细化

  ⊙本报记者 丁宁

  上周末,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及审查报告内容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确定了实施离任审计、审查的人员范围,统一和细化了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具体内容等,该《准则》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业内人士介绍,2004年颁布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已确立了基金业高管、基金经理离任审计、审查制度,但未对审计及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因此在实践中会计事务所、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出具的离任审计、审查报告格式都比较多样,内容也比较简单,缺乏针对性,很难客观全面地反映离任审计,审查对象的工作情况。

  “考虑到监管工作需要和行业规范发展的要求,有必要专门制定准则,以统一、细化离任审计、审查报告的基本内容,加强对有关基金从业人员诚信、合规行为的持续跟踪与监管。”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

  按照《准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相关人员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制度。同时,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及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离任的,应当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基金销售机构任职。

  据了解,此次公布的《准则》最关注的是有关人员诚信、合规、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等三方面问题。监管部门每年都将对相关机构离任审计审查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进行审计审查,或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问题,监管部门将对有关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业内人士称,《准则》的出台将让基金从业人员“走”得更加透明。“该《准则》将为基金行业人员离任审计、审查工作提供基本指导,有利于督促上述人员依法合规履行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有利于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某基金研究机构总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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