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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入法:意在区分良莠 长远发展

  ⊙记者 叶勇 赵晓琳  ○编辑 全泽源

  26日,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主任王欧在“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发表演讲时称,金融危机后,全世界都在检查或者反思监管洼地对行业的不利影响,并引发出基金法的修法问题。目的不在于限制PE行业的发展,而是为确立规范,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

  王欧认为,PE/VC投资回报高是国内近年来PE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的最直接最根本原因。同时,在短时期快速发展、总体发展欣欣向荣的情况下,出现了诸如PE腐败、变相公募的不规范行为。修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而不是限制。

  在立法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如在中央建立起什么样的行业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政府如何协调分工?行业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与金融机构的自我管理应该是什么关系?王欧认为,各个环节需要有机配合,才能建立起有效的行业规范体系。同时,结合PE自身特点,机构的自我管理是最重要的,行政管理处于相对比较轻的位置。

  “修法首要的是规范基本行为,如,怎样界定合格投资人这个涉及整个非公开募集基金市场的核心概念,再如,什么是合法的非公开募集。这样的基本概念均需要与之相伴的相配套规章,将为整个行业提供基本行为规范。这也是金融危机以后,世界各国出于保护投资人所着力的重点。”王欧进一步补充道。

  记者注意到,事实上,立法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基本行为确是行业发展之需。如,一直在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发展PE业走在全国前列的天津,由于监管措施滞后等因素,今年一批在津注册的股权投资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案陆续发生。再如,民间资本一向活跃的浙江杭州26日告破一起以投资转股为诱骗手段、近千人涉案、集资额达1.27亿元的特大非法募资案。

  对此,多位PE界资深人士亦表示,解决PE行业的法律地位、确定私募募集的基本规范和监管原则以及纳税原则是解决PE行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其中鼎晖投资董事长吴尚志表示,“市场是有钱的,但是为什么过不来?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我们没有一个法规。只有法清晰、税务清楚,同时监管宽松、支持,就能形成合理的生态环境,形成新的机构投资人。立法是基础。”

  王欧最后表示,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通过立法建立行业的基本规范,主要包括这么几个目的,立法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区别良莠,是为了更好规范这个行业发展,而不是限制这个行业发展,有了基本规范以后,这个行业才能走得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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