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获悉,《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日前下发到各家信托公司。监管层在准入资质、交易细则等方面对信托公司参与期指交易作了详细规定。
在交易细则上,《指引》要求在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交易时,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固有业务投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100%;权益类账户和股指期货账户合约价值总和不能超过公司规定固有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资金总额。该类业务的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本的3%。
而关于证券信托计划,即阳光私募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方面,《指引》要求集合信托在原有信托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可参与股指期货的,不得投资股指期货,若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受益人同意;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持有的权益类证券总市值的100%;持有的买入合约价值总额不超过集合信托计划资产净值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