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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灵称新基金法存四大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9日 04:31  东方早报

  吁各方就证券定义、基金范畴、基金治理、监管分工四方面达成共识。

  原央行副行长、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专栏)是新基金法的主要推动者和参与者之一,其在昨日举办的“首届全球基金峰会”上表示,新基金法在证券定义、基金范畴、基金治理、监管分工等四个方面目前仍存在争议,并希望持有不同观点的各方面尽快形成共识。

  在新基金法的修改草案中,“证券”的定义得到了延伸,将未上市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凭证也视作证券,证券投资应当包括买卖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吴晓灵说,持有不同意见的人士认为未上市公司只有股权,没有股票。而在吴晓灵看来,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有限责任公司只是在股东人数的定义等方面有差异。

  至于证券法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之间的关系,吴晓灵表示,两者应该是平行关系。证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上述“其他法律”就是证券法留下的法律空间。

  争议之二是投资基金的范畴在修改中得到扩张。吴晓灵等人认为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基金,对实体经济推动作用巨大,需要有一个合法的地位。

  在监管上,对公募基金较为严格,需要监管部门划定一定的投资方向。而对私募基金则采取抓大放小的原则,主要是通过合同来约定私募的投资行为。对大型私募基金的监管,也只是限于到监管机构注册,了解其动向的程度。另外,投向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相对一级市场的私募基金要受到更多的监管。

  第三个争议是基金治理结构的选择,新基金法修改草案希望能够通过不同形式的基金规定,确定其金融工具的性质,以享受同样的税制。

  最后一个争议的部分在于监管原则及分工。基金法修订小组认为,证券基金是金融投资工具。属于资本市场投资工具的基金,应由证监会监管。吴晓灵则认为,银行、保险发起的公募基金,也由证监会监管;私募基金由银监会、保监会监管。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基金、牵涉到社保的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由于用到了政府和财政的资源,都要到发改委去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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