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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男:加强行业薪酬管理 应引入合理激励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4月08日 12:02  新浪财经
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 深交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

  新浪财经讯 4月8日,由上海证券报主办的“上证-首届全球基金峰会”在上海举行。本次峰会的主题为“世界经济再平衡与中国机会”。新浪财经全程直播本次峰会。以下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助理周健男演讲实录。

  周健男: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能够参加上海证券报举行的这次基金峰会!我这次是一个命题作文,按照咱们证券报的要求主要谈一谈基金监管国际上的一些新的做法新的趋势,同时也借这个机会跟大家分享一下,这个新的趋势之下对我国基金业监管的启发和下一步做的建议和意见。

  我今天讲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方面,一个就是国际基金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它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第一个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防范系统性的风险。

  第二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

  第三加强对基金业薪酬激励机制的监管,这是国际上基金立法改革主要三个方面内容给大家做一个介绍。

  第二大方面的内容就是谈一谈目前国际上基金监管的趋势,对我国下一步基金改革的主要趋势。包括对监管理念的启发,包括对我们在基金立法和监管实践几个方面。

  我们知道最近金融危机号称百年一遇,在危机开始以后各个国家都制订了措施,向经济体注入大量流动性,通过这种措施帮助经济渡过危机,遏制危机蔓延不断恶化,随着经济形势稳定发展,各国经济政策重点逐渐转向了对金融法的方案。主要目的修补长期以来,大危机之后主要的金融监管框架逐渐形成,这个框架存在的主要缺陷,这次改革主要修补金融监管框架中的主要缺陷。他们的核心,所有的这一些主要经济体美国欧盟和英国,所有的这些经济体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金融风险。同时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和投资人的保护,加强一些微观参与主题的监管,这是为核心的。我刚才提到是三个方面,一个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防范系统性的风险。

  美国对私募基金的定义是什么呢?私募基金没有按照美国1940年投资公司法的规定注册为投资公司的投资基金,这在美国统称为私募基金。在2010年的7月21号奥巴马签订了法案,它全称是《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的保护》这个法案第4个部分对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里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提出了一些要求。这个部分根据新的私募基金投资顾问注册法,美国大型的私募基金享有的监管豁免给取消了,美国对私募基金的要求体现在管理一定资产规模的私募基金,或者他的投资顾问,必须向S1注册,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业务,接受美国目前证券业的检查,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和注册登记的监管。

  欧盟他们对私募基金的定义,他把私募基金称之为另类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就包含私人基金股权披露,商品基金,它对应于欧盟所说的可转让证券投资计划,是它相对应的。虽然他们并不认为私募基金是这次金融危机的罪魁祸首,但是他们觉得私募基金在这个过程中有一些不良的作用。他们这一些风险,也蕴含着巨大的系统性风险的处罚。所以在2010年的11月11日,欧盟也通过一个新的法案,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这个新的法案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提出一些新的要求。按照指令,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只有向欧盟的成员国注册,并接受信息披露杠杆应用流动性管理利益冲突控制组织管理等诸多方面的监管才能够到欧盟的投资人提供他们的基金销售和基金管理服务。但是他们也有例外,在资产管理规模没有达到1亿欧元或者是资产管理规模达到到了5亿欧元,但是不使用财务杠杆的私募基金,或者是投资锁定期大于5年的,不在监管范围内,这是欧盟通过新的法案对私募基金主要监管内容。

  咱们再看一下英国的做法,英国在2000年有一个法案叫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主要目的是约束集合投资计划,也就是咱们所说的不采用公开方式募集资金,这是他们对募集资金的定义和适用法律范围。相比美国而言英国政府对私募基金比较严格的,2010年法律私募管理公司必须到英国的金融服务局进行登记注册接受他们的监管。虽然是这样,英国政府仍然认为私募基金是继续加强监管的对象,所以在2007年英国成立了基金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伦敦设立了,对冲基金(音)标准委员会代表政府对这个基金进行监管,重点关注对冲基金对金融稳定的影响可能产生的系统性的风险。

  2008年英国发表了对冲基金标准,这个标准主要信息披露,强化基金资产的估值管理,督促对冲基金管理的框架和完善公司治理几个方面提出要求。虽然这个标准并不具有法律效益,但是它是一个行业自律管理的标准,也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提出了一些必须遵守的行业的要求。这就是美国英国欧盟在危机之后对私募基金法案的调整情况。

  金融监管改革的另外一项内容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咱们通常所说的投资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大家普遍的认识到,现在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好的金融产品太过复杂,使的投资人无法正确理解这个产品,也无法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甚至在销售的过程当中有好的金融机构采用欺诈的手段向投资人销售他们的产品,香港市场出现迷你站,高度复杂结构的一个产品,不向投资人做出说明,使得投资人做出错误的判断,亏损非常严重。

  所以说金融改革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对投资人利益的保护。保护的主要措施有这么几个方面。

  一个是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投资人保护的问题,在美国就要求,在美联储之前下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属,监管金融公司房屋按揭公司,还有一些非传统的金融产品服务公司,对他们进行监管。在美国的证监会内部设立了一个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他作为投资者的利益代言人,有投资者的律师,各洲组成一个代表,每年开两次会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问题,向美国证监会提出问题。

  第二个内容强调金融机构必须向金融的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的透明的金融产品,美国就规定必须把产品的说明书披露10点之前,必须在卖金融产品之前或者卖金融产品的中间过程中向投资人披露你的金融产品到底是什么?叫投资人理解你的金融产品。欧盟也在2009年的1月份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4,这个规定就要求在2011年的7月1日之前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用一个关键投资者资料文件来代替以前的简化的招股说明书,其实并不简化,投资人理解带来很大障碍,这个新的所谓关键投资者文件,内容不超过2页,容易让投资者读懂你的产品是什么,欧盟要求他们不断更新资料文件。这是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要求。

  第三个方面是金融产品,鼓励金融产品从场外走向场内,金融危机以后尤其是场外的延伸产品蕴含了很大的风险,逐渐被大家认识,金融危机爆发甚至没有人说清规模多大,所以在危机之后大家普遍形成共识,金融危机有场外走向场内,目的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强化市场主题的责任,具体表现在通过集中交易与集中的合约登记来掌握场外延伸交易的主要规模和总量。通过集中的清算措施来减少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同时逐步强化场外延伸交易的主要参与者的责任和义务。通过这样的措施来促使金融产品的交易和发行交易等等更规范,而不是象以前那样子随意性发行,规模无法得到控制。

  对投资者保护的另外一个内容就是加强对投资者的信用管理,当时提到的法案里面就要求开展一项为期6个月的研究,确定是否应该对投资人出售金融产品的销售机构信誉义务进行研究,制定新的规定。这是金融改革的第二项内容,加强投资人管理利益保护方面。

  第三项内容主要是加强对基金业薪酬机率机制的监管。欧盟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令中就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当中不同种类的雇员只要他们专业活动对管理另类的投资基金有重大影响,就应该对他们薪酬制定政策,目的为了避免基金经理采取赌博式的进行投资,赌赢了拿到手,赌输了没有很大影响。美国经济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每年要向SEC报告一次激励体制的薪酬变化。SEC有权终止存在过渡风险的,这种企业的激励机制,以避免遭受所谓实质性的金融损失。SEC对这个欧盟,对基金业的薪酬机制监管提出了要求。这就是金融危机以后目前为止主要的经济体,对金融改革法案涉及到基金管理内容的三个方面。

  相对于美国和欧盟而言日本的做法比较的特别一点,他们没有对现在的金融监管措施进行调整,2006年日本制定金融商品销售法,它在这个法制中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把投资服务作为该法的调整对象。所以金融危机在日本就维持了他们现有的法案。他的金融管制的横向监管也好,纵向监管也好,和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也好,都得到了世界的广泛好评。所以他没有做出大的调整。

  世界上这种基金监管新的趋势对我国有哪些启示呢?我认为两大方面。一个是监管理念的方面,虽然是金融行业受到如此重大的冲击,但是大家反思的结果仍然不认为加强管制是我们的目标,相反仍然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是要加强监管而不是加强管制,加强监管的措施无非就是在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监管协调这些方面采取行动。弥补监管漏洞,调整市场投资者和监管机构之间机制上的失衡。我觉得这一点也应该是我们在基金监管方面坚持的一个根本性原则。减少对行业的管制,给他们松绑,叫他们有足够的发展空间,在市场之中磨炼自己,发展自己壮大自己。而不是说管制,另一方面不管制并不是对他们放纵放任,而是要加强监管,监管就是体现在刚才说的几个方面,范围等等门槛标准。这是对于监管理念的一个启发。

  另外一个对监管立法和实践的启发,我觉得有4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对私募基金的监管纳入到监管范围监管视野当中,刚才吴主任和徐总都提到了同样的一个想法,我觉得目前我们的私募基金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应该是纳入到监管范围之类了。但是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们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阶段和欧美这些主要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我们对他们的监管也不应该是一样画葫芦,而是符合我们中国的国情,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是这么几个方面,一个是统一合格者的投资人,什么样的投资人适合你们产品的购买方,把你们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二个要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这两个不同的基金,对他们进行差异化的适度的监管。

  第三个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自定行业自己发展的标准,而不是一味的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

  另外一个想法对投资人保护方面,我们认为对投资人的保护还有很大的工作要做,还有巨大的空间比如说要继续改进信息披露的规则,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加强信息披露的简明易懂性,让投资人更容易了解你这个金融产品。明确金融销售机构对投资者的法定义务,防止投资者的误导。

  第三个方面是对基金业的薪酬管理,应该引入合理的长期的激励机制,比如说现在大家普遍关心的员工的持股计划,股票和期权的激励等等,虽然我们探讨很长时间,但是没有行动,这跟国际国内的环境非常相关,但是一定要作为我们研究的重点,不断的探讨它的可行性,适当的时间推出这些长期的合理性的措施。因为基金这个行业总而言之是一个人的行业,只有把高素质的人才留在这个行业,才使能这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激励机制必不可少的一个手段。

  第四个方面就是要鼓励延伸品和基金产品的场内化。在金融危机之后场外的金融延伸产品的交易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但是以期货为代表的场内的延伸产品反而平安无事,交易更活跃,场外的基金遭到大规模赎回,ETF不但没有出现赎回还出现流入,这些都给我们激发,场内基金产品有极大的生命力,也是我们下一步发展基金产品的一个目标。

  我们深交所基于这个提出了基金产品的交易所化或者是场内化,大力发展乐富这个品牌的基金,到现在为止已经有100多支基金在我们深交所挂牌交易。这是通过我们分析和了解国际的基金监管趋势,我们觉得对中国下一步基金监管的立法实践和监管实践应该学习的内容,今天利用这个机会跟大家交流,希望得到大家的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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