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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订进实质阶段 阳光私募股权有望解禁

  ⊙记者 赵晓琳

  被称为“野蛮生长”的阳光私募基金虽在短短数年间规模已突破千亿,但尴尬的是一直没有完全合法化的地位。

  记者在近日举行的“2011年中国私募基金年会”上获悉,经过近两年酝酿,《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简称“基金法”)的修订已进入实质性阶段。新基金法不仅将给予私募基金合法地位,还将进一步扩大其投资范围,大有投资产品多元化、迈向“对冲基金”的前景。

  据国金证券基金研究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底,证券投资类的阳光私募基金产品数量已超过600家,管理人约300家,行业规模逾千亿,但长期以来不明确的法律地位是进一步快步发展的重大障碍。

  可喜的是,新基金法的修订或将使私募基金真正走上“阳光大道”:拟专设一章对私募基金的各种门槛做详细解释。不仅确立其合法地位,采取备案制监管,并可能打破公募垄断。更有深远意思的是将原规定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证券”两字。

  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路强对此表示,“希望阳光私募能成为未来对冲基金的摇篮。对整个行业来说,更重要的是真正走向对冲基金。丰富产品策略,保证绝对收益。”

  而据一位参与新旧基金法修订的人士解释,此修改意味着将大大扩充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除了投资二级市场,还可以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并购、大宗商品、艺术品等。

  上述人士特别指出,在2003年现有基金法的立法过程中,由于当时对私募股权投资了解不多,因此在各方“博弈”中被搁置起来。

  但是,近几年,尤其是创业板推出之后,私募股权投资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热点,几乎成为推动其不断扩容的主力军。

  据清科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在募资、投资、退出案例数量均创下历史新高。在募资方面,共有82支可投资于中国大陆私募股权市场的基金完成募集,其中披露金额的80支基金共计募集到位276.21亿美元,基金数量与新增资金量分别为2009年水平的2.73倍和2.13倍。

  值得注意的是,日前国家发改委亦发文要求从六大方面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与备案管理工作: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风险控制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备案程序;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值得注意的是,或是由于发改委文件中股权投资企业定义不明,后在媒体专访中专门从“集合投资”的角度进一步解释,“股权投资基金本质上属于股权投资企业范畴”,“不是所有的股权投资企业都是股权投资基金”,并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基金类股权投资企业均应申请备案接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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