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接近《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工作的人士2月25日在北京表示,对于私募基金的监管应遵循适度原则,并以一定的资金管理规模作为纳入监管的界限。此外,他还建议私募基金对客户进行适度的信息披露。
上述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对公募基金的监管主要涉及机构、产品和行为三个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可以参考对公募的监管,但由于私募管理人和产品众多,规模参差不齐,监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资源全部覆盖。
通过信托发行的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去年已经超过600只,管理规模超过千亿元。《基金法》的修改拟将私募基金纳入其中,从而也牵涉到监管问题。业界认为,以成熟市场的经验来看,私募基金需要监管,但也应防止监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