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还是比较粗糙”,从业人员可买卖股票“监管难度很大”
理财一周报记者/周知秋
2月21日,一则关于已酝酿19个月之久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已正式下发到各基金公司的新闻报道,在业内广泛流传。
截至2月23日,理财一周报记者就上述新闻向上海的多家基金公司进行了求证。就记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该《征求意见稿》显然并未下发至所有基金公司。
从记者从相关渠道得到的该《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阳光私募被纳入监管范围成为这份文件的最大看点之一。这也是自从原重阳投资合伙人李旭利传闻被查后,市场呼声最高、讨论最热烈的现行基金法的缺失所在。
除此以外,基金从业者可买卖股票,基金员工持股计划,基金公司的股东范围放松,公募基金有望买卖托管人、股东发行和承销的股票,私募基金满足一定条件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都成了这份《征求意见稿》中最不容忽视的所在。
2010年12月29日,证监会基金部副主任洪磊在上海指出,随着基金行业的持续发展,现行《基金法》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型的基金公司组织结构以及股权政策发展的需要,公司缺乏长期稳定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无法有效平衡基金持有人、员工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基金持有人难以得到效益优先的有效执行。
公开资料显示,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是2003年10月公布,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相比,该《征求意见稿》作出了多处重大变革。
2月13日,曾参与现行《基金法》和新基金法《征求意见稿》立法论证的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在接受理财一周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这仅仅只是一个征求稿件,还称不上是正式的稿件。从技术上来说,这份稿件还是比较粗糙的,还要好好磨合。正式的话还要再进行两到三次的审议。”
该《征求意见稿》今后是否会被大幅修改?与现《基金法》变动最大的几处条例该如何理解?理财一周报就上述问题采访了多位业内人士进行解读。
意见稿只是初步定论
离最终立法还存距离
理财一周报:如何看待这次新基金法意见稿的整体变动?
吴弘:那仅仅是一个征求稿件,还称不上是正式的稿件,正式的话还要再进行两到三次的审议。现在的这份稿件从技术上来说还是比较粗糙的。我们当时提了意见说文件很多地方前后表述概念不一样。这之中还是需要博弈的。包括私募基金监管,但是怎么管呢?
这个意见稿中本身就存在矛盾的地方,比如说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但是国务院对非公开募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第七十五条之二又提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行政监管和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实施分类监管,规范运作。像现在的情况来看,有的就是监管机构给公司备个案。到底管到什么程度,现在还没有定论,从上述两条规定来看监管力度有缩回去的情况。最终结果还是在变化之中。
总的来看,对公募基金是开始放松了,对阳光私募基金开始监管了。公募基金对这个条文是很欢迎的,但是阳光私募这边就会呈现分化。
刘俊海:一般来说,修改案要三度通过,常委会是两个月开一次,现在上4月份的大会已经是不太可能了。如果上6月份的常委会,那么经过6、8、10月份三次会议的话,今年还是有望通过的。关键是看能不能在6月份上会了。我觉得最好的还是让各界发表自己的意见,向各基金公司、托管银行征求意见,所以我说现在不定案比定案要好。
张韬:这是一次“国进民退”,因为对于国家一些重要的垄断性行业,国家肯定是要强化管理的,是不可能把这一块产业放任自流的。从长远来看,我们国家要从制造大国升级为战略政治大国,金融业应该是最为重要的。当初美国就是走金融路线发展起来的。我们可以看到,美国实行的是投行模式,它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远远大于银行直接信贷市场。以日本为主的东亚模式则是银行信贷市场大于股票市场,我们也是这个状况。
如果要改变的话,必须要让股市壮大起来,起到融资功能。那么要想股市健康发展,肯定要留住人,如果不给这点人买卖股票的权利和合适的激励机制,说句玩笑话他们可能会成为社会的对立面。
王群航:现在市场上有一种说法很流行,即较为普遍地认为私募的业绩比公募好。如果这个说法成立,那么这种好的背后,是否就有私募的基金经理可以投资炒股的原因在其中呢?如果真是这样,那么,放开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投资炒股的限制,对于维护公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有利的。同时,只要相关的监管措施跟得上,对于促进中国专业化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是有利的。
还有,为了切实保护好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好对于私募基金从业人员的炒股投资,我认为是很有必要的。
理财一周报:如果意见稿中关于公募的条例修改并最终实施,会有什么样的局面?
张韬:一旦放开后,我觉得整个行业层面会展现出比较好的气象。一方面,公募基金的投研人员心理压力也不会像之前那么大,另一方面人才的流失性也大大降低了。同时,这也会加大对阳光私募的挑战。因为一个基金经理既然可以在基金公司拥有股权,那么和他在外面私募工作有什么不一样?另外,基金经理可以买卖股票的话那么在公募基金公司也可以分享股市的牛市。毕竟公募基金的投研平台与阳光私募相比还是存在一定优势的。
基金从业人员可买卖股票
“监管难度很大”
理财一周报:基金从业人员可以买卖股票这条如何看待?是否会真的实施?
吴弘:我认为这个也会存在变动,因为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的放开要和整个证券从业人员能不能买卖股票结合起来看。光是基金业可以搞了,证券业是不是也应该开放?开放的话《证券法》肯定就要面临修改。我们看到趋势是大家都有想法促成这个事情,但是从时间上这次修法是否能够完全促进这个事,我看不一定。
张韬:这应该是大势所趋。根据国际惯例来看,海外的投资人员是允许买卖股票的。我们如果不按这个惯例执行可以是可以,但是违背了大市场环境。另外,这样的规定使公募基金行业也面临人才流失的风险。大家可以看到近几年市面上很多阳光私募的成立,最后发现搞私募的这些人其实都有公募基金的从业经历。
王群航: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投资炒股的限制,很人性化。毕竟基金经理是收入很高的一个群体,是最会使用投资炒股这种方式进行理财的一个群体,他们及其直系亲属的资产也都有保值与增值的渴望。
我曾经调研过一些基金经理,他们都有明确的投资炒股愿望。我问他们是否可以在“T+1周”、“T+2周”、甚至“T+1个月”的情况下进行股票投资,有的人表示,“T+2个月”、“T+3个月”甚至“T+1年”都是可以的。这表明了他们有很强的股票投资愿望,并且对于自己的股票投资能力很有信心。如果这样,对于激励他们做好研究、做好长期投资很有促进作用。
理财一周报:具体实施的话会有哪些难点?
吴弘:监管难度还是很大,原则上讲这个肯定存在利益冲突。关于提前申报,举个例子说我一申报马上就买卖是否可以?如果的确对市场有影响,这个买卖出现盈利的情况,监管机构怎么处理划分?通常的海外做法,基金经理私人是不能买卖正在代表基金操作的股份的。这样的条文出台的话,肯定会有一套配套的规定,光是这样一条是没有办法监管的。
刘俊海: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思考。一方面这个条例具体实施起来关键是要做好相关的配套制度,诸如备案、登记、信息披露程序,还有赖于基金从业人员的自律。另一方面,这个条例被通过的概率也不是百分之百,到时肯定会有所争论,一切都取决于能不能兴利除弊。如果只能兴利不能除弊那这个制度还是有疑问的。现在最大的问题就是备案制度能不能建立起来,基金从业人员如果内心本身不想遵守这个条例,那么立法者也可能会考虑不给予这个待遇。
放开员工持股计划
意在留住公募基金核心人才
理财一周报:尽管业内讨论多年,但基金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首次摆在纸面上,这是否也是出于保护公募基金人才的角度考虑?
吴弘:应该是这样,是起到挽留公募基金中那些有能力的人才。这本身也是一种激励机制,对任何公司都是有利的。
刘俊海:员工持股计划核心是增强基金公司的凝聚力,避免现在频繁发生的跳槽现象给公司带来的不必要的伤害。现在基金业跳槽情况很严重,因为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年轻的行业。留住人才一要靠文化,二要靠待遇。最终还是靠股权激励,过去我在基金公司也做过六年的独立董事,当时由于条件不允许,职工持股的事都没弄。现在如果制度写进法律中,原则上会利大于弊。基金从业人员手上有了公司股权之后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这是我个人的考虑。
张韬:如果没有一个很好的激励机制的话,那么行业最优秀的人才会流失。因为当一个基金经理做出优秀业绩成名之后,他就会面临很多来自外部的人才需求,外部各方面都会来要求这位基金经理的加盟。监管层如果不去考虑这方面的问题,肯定是加大了自己的监管风险。目前,在收入对比差距很大的前提下,又不允许基金经理买卖股票,我觉得这是不太合理的现象。
理财一周报:《征求意见稿》中对基金公司的股东范围进行了松绑,这是出于何种角度?
吴弘:范围的扩张主要还是考虑到私募公司。既然立法肯定要照顾阳光私募,特别是现在有些基金公司可以管公募也可以管私募,另外有些私募公司现在也是有一定的规模的。今后管理可能就是私募公司管理公募化。
刘俊海:放宽有利于扩大投资者投资基金公司的范围,把基金公司本身也作为了投资者的一种投资方式。问题还是得做好基金公司股东的“优生优育”,如果基金公司股东不合格,基金公司很难合格。在诚信的问题上,在风险防范问题上,在内部控制问题上,我个人认为不能松绑。业态形式、组织形式可以松绑,但是诚信度不能松绑,公司治理不能松绑。
私募被纳入监管范围
有利于行业的长远发展
理财一周报:这次《征求意见稿》的一个亮点是,私募也被纳入监管范围。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来说,他们是否愿意“被监管”?
吴弘:证券私募还是愿意被纳入监管层的,因为他们从事的还是公开市场的证券投资,早晚是要受到监管的,与其这样还不如早点拿到这样一个合法的地位可以公开运作。但是对于股权基金来说,运作过程中也不会受到多少监管,股权基金很多时候都是一对一进行交易,最多经过个产权交易所。对他们来说,没有必要被纳入。
刘俊海:不能一概而论。我个人觉得从整体来看赞同者会占大多数,因为纳入监管以后阳光私募就可以浮出水面了,也就摆脱了以前“人不人、鬼不鬼”的状态。实现了我所说的允许存在,但是实行适当的阳光监管,有助于私募基金业的发展,在阳光的照耀下私募业会发展得更健康。
王群航:公募与私募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投资炒股。公募是不可以的,私募是可以的。如果放开了对于公募基金经理的投资炒股限制,是在为未来的把私募也纳入统一的证券投资监管体系做好了一个铺垫。中国专业资产管理市场的发展,不仅仅局限于公募基金方面,近几年快速发展的私募基金也是很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私募基金亟待被纳入证券投资监管体制。
买卖股东承销股票完全杜绝很难
不如索性放开
理财一周报:《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再禁止基金买卖托管人、股东、发行和承销的股票。大家都知道基金公司很多股东都是有券商背景的,这个条例的放开会不会存在利益输送?
吴弘:这个也是为了防止利益冲突。原先这个冲突是有,但不是直接的。实际上很难做到完全杜绝,索性就做到放开。条款中也提到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是接受市场公众的监督。一方面可以买卖股东承销的股票,同时购买后防止对市场进行操纵。只要是遵守条款,不出现故意只卖给相关基金、垄断承销的部分股票这样的情况还是正常的。因为本身的限制太多了,基金公司基本上股东中都有券商背景,如果承销商的股份都不能动的话,那就不行了。
刘俊海:从理论上来讲,这种可能是存在的。但是我个人觉得如果严格遵守证券市场里面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这种投资放开也不是不能考虑。现在业界担心的还是“老鼠仓”问题,我个人觉得新法肯定是要加大打击力度,特别是总结证监会打击“老鼠仓”的经验教训。并不是说允许购买托管银行、券商股东发行和承销的股票就是允许“老鼠仓”合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立法、修法历程
2003年10月,《证券投资基金法》得以公布;并于2004年6月1日实施。此后半年内,基金业先后推出六个配套实施细则,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
2005年下半年开始,随着股改的深入,中国股市和基金业迎来快速发展的黄金期,一些成长中的风险被《证券投资基金法》一一化解。
2007年,基金业规模从8000多亿猛增到3万亿元时,监管层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增加了新内容,要求基金公司做好基金投资风险提示和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以化解销售中的行业风险。
2007年12月,时任中国证监会副主席的桂敏杰就在第六届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过严的投资限制局限了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空间,修改基金法的时机和条件已经成熟。
2008年,相关监管机构、学者和专家等在上海召开过内部座谈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主持。座谈会意在对修法进行前期调研。
2008年5月19日,证监会在所发布的《2007年证券期货法律制度建设综述》中指出,2008年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是,积极推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
200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向“两会”提交了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建议。左红向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以来,我国基金业得到空前发展,影响力日益增强。随着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法部分内容已不再适应当前基金业发展和市场监管需要,亟待进一步修订完善。
2009年7月6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有关部门专题研究《证券投资基金法》的修改,吴晓灵参会。17天之后的23日,全国人大财经委召集各方在北京召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讨论会,该次会议组建了基金法修改小组,这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正式启动。
2010年11月1日,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0年12月,《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法列入2011年人大常委会立法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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