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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将作出重大修订 私募叫板公募底气更足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 10:00  现代快报

  今年注定将是基金业发生巨大变化的一年,一个标志性事件就是,历经7年运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将在今年作出重大修订。近日媒体报道说,《基金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监管部门、基金公司等层面,并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基金法将在哪些方面做出修改?它对基金业将会产生哪些影响?业内对此反响如何?记者昨日对此展开了深入采访。

  □快报记者 陈永忠 刘芳

  八大看点

  1.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

  2.监管涵盖范围更广,拓展了对“证券”的定义,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等。

  3.基金组织形式“拓展”,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4.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同时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5.可以投资关联方股票,采取事后披露的形式监管。

  6.发起持有人大会和通过议案的门槛降低。

  7.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8.涉及内幕信息调查的,证监会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停止不超过十五天的证券买卖。

  允许从业人员炒股、允许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

  据了解,修改草案从总则到附则共分15章102条,其中包括:基金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以及行使等市场关心的内容。从整体上看,草案与原法相比,监管尺度明显宽松了许多。其中最明显的两点就是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基金公司可以投资托管行与股东相关股票,这在老法中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由此而引发的老鼠仓事件频频见诸媒体。为此,监管部门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近乎严苛的监督,基金经理的手机、MSN等通讯工具都处于监视之下,基金业内对此一直颇有微词。对此,草案调整了原则,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只要不与其管理的基金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在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可以买卖股票。

  草案的另一“松绑”之处体现在,对原法第59条进行了重大修改。基金管理人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债券或者承销期内的证券,从原来的禁止变成了有条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许可。

  草案曝光后,在业界和基民中引起了巨大反响,从基金业内看,持赞成意见的居多,毕竟过多的束缚对行业发展不利;但基民对此却是担心不少,特别是上述两大禁区放开后,“老鼠仓”会不会大量出现?基金公司会不会大搞利益输送,损害基民利益?另外,基金从业人员的“解禁”让同处证券行业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羡慕不已。东方证券分析师吴亚俊表示,证券公司中能真正接触到内幕消息的人只是少数,以营销人员和客服人员为代表的多数工作人员从事的都是基础性的服务工作。“这些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但一刀切地禁止把他们排除在市场之外,对他们是不公平的。”

  草案与原有法律法规不冲突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基金从业人员如果允许炒股,是否与原有法律有冲突?

  江苏涂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涂勇认为,新规定与老法规不冲突。涂勇解释,《证券法》对三类人群明令禁止,但将其他人员是否禁止的权利下放给了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按照此规定,若基金行业有法律法规禁止从业人员炒股,证监会就禁止,若行业放开,证券法也视为“解禁”。

  目前,《基金法》并无明文禁止从业人员炒股,对从业人员提出限制的是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这份行政规定第二十三条指出,基金公司员工不得买卖股票,直系亲属买卖股票的,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行政法规的级别没有法律高,所以当更高一级的法律条文有新的变化时,应以新的法律条文为准,所以也就不存在与原有行政法规之间存在冲突。”不过,涂勇对草案中基金从业人员可以炒股这一新变化能否确定为最终法案充满了担忧。“这一新变化引起的争议较大,征求意见稿能否通过评议专家的最终同意仍是未知数。”

  更加考验管理层的监管能力与效率

  与放开从业人员炒股这一新变化同等重磅的是,取消禁止基金投资券商大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相关条款。在草案曝光之前,就有媒体报道透露,一些相关利益人所极力游说的关键改动,已在《基金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得到体现,其中最典型的是第59条。按照《基金法》的现有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基金公司控股股东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是,修订中的《基金法》却可能会把这个重要条款取消。业内人士担心,以后基金公司迫于券商大股东追求暴利的压力,在新股发行过程中的胡乱定价行为可能将更加严重。同时,在公开增发市场,券商会否逼迫其控股的基金公司接盘,也将会变成一个十分严峻的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在国内现有60多家基金公司中,券商系基金公司的占比超过50%。中信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等数十家券商都控股有基金公司,所掌握的基金资产在1.5万亿元左右。

  对于业内的质疑,德圣基金研究中心创始人、业内资深基金分析师江赛春表示,证券市场上的任何交易都有潜在的利益输送,关键是要用完善的信息制度、监管制度去规避。“完全禁止已经对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放开后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只能在这两种选择中进行平衡。”而在草案公布后的第一时间,江赛春就在自己的微博中评论道,“这个草案修改力度很大啊,回应了行业呼吁已久的很多制度性问题,一定能给行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接受记者采访时,他表示,新的基金法出炉后,管理层一定会在配套的法律法规方面进行补充,以使制度更加完善。“宜疏不宜堵是公认的道理,这些基础性的制约基金业的禁令放开后,能增加基金业对人才的吸引力,增强整个行业长远竞争力。”

  特别关注

  私募齐叫好 超八成愿意公开发产品

  本次《基金法》修订草案还涉及到了私募基金,传统意义上“处江湖之远”的私募将与“居庙堂之高”的公募一样接受监管。根据草案第75条规定,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据私募排排网调查显示,私募人士对此齐声叫好。

  “相对于现行《基金法》,修订草案有较大突破。对于私募而言,其中的两个亮点值得注意:一是确立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采用备案制形式进行监管;此外,允许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从事公募业务。”私募排排网一工作人员介绍,自己网站就基金法修改草案对全国40多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68%的私募认为私募基金纳入基金法监管范围是好事,82.05%的私募愿意公开发行产品,挑战公募基金。

  “草根阶层的私募基金被监管层重视后,将有利于私募业的规划发展与明确方向。”领跑去年私募收益的南京籍私募人士常士杉表示,目前私募还是通过信托发行,纳入监管后采取独立发行渠道有可能成为现实,同时牌照问题也将比过去更容易解决。“国际市场风行的对冲基金目前国内尚未出现,私募被监管后,有可能探索出参与全球对冲基金的路子。”不过,常士杉也表示,希望监管层给予的是适度监管,而不是与公募基金完全相同的管理模式。“希望监管层在交易、运行、投资风格等大体框架上能保持私募原有的特点,给予私募一定的灵活性,让公募与私募百花齐放,而不是严重同质化的死胡同。”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表示,基金法的修改主要是确立了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按照草案规定,私募公司也可以从事公募业务,但管理的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要区别对待,两者的收费标准也不一样,私募有业绩报酬,而公募只收取固定管理费,监管的标准也会不一样。”他表示,基金法修改的实际意义,在于打破公募基金在发行资格上的垄断,不仅金融机构,一般投资管理人也可以发行公募,成为公募的股东。“目前公募的注册资金要3个亿,股东基本上都是国企和大型民营企业,以后也会改变,核心在于放松公募的准入条件。”深圳彼林乃尔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型私募)总经理邵德楷则表示,私募基金以备案的形式进行监管,对于私募而言肯定是好事。“基金管理人更灵活,私募的发展会更加迅速,私募经营上也将更有特色,可以分散未来整个资本市场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选择空间。”邵德楷同时指出,公募和私募目前都有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存在很大的缺陷。目前来看,私募极其不稳定,包括人员不稳定和业绩不稳定,而公募缺乏激励,稳定而效率不高。“这需要基金法的修改来进行统一的管理,目前公募解决的是制度和人才培养的问题,而私募解决的是激励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需要同时得到解决,基金行业的发展才会有前途。未来3到5年,公私募可能会走向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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