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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草案出炉 公募松了绑私募有了身份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3日 09:31  大众证券报

  经过一年半的修法运作,基金法草案修订工作终于取得阶段性成果。记者从多个渠道证实,《证券投资基金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确实已正式下发给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修改草案从总则到附则共分15章50页,其中包括:基金的公开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以及行使等市场关心的内容。

  相对于现行《基金法》,修订草案有较大突破。其中包括: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放开员工持股计划,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机构将纳入监管范围等。据了解,基金法起草小组希望在今年两会之前完成最终的修订工作,以便在两会时提交讨论。

  公募基金全面松绑

  从修订草案上看,公募基金行业有重大利好:放宽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公募基金投资重大利益相关方股票等限制,放开员工持股计划,并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和组织形式进行了修改。

  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就是说,只要经过了备案等手续,公募基金的从业人员,完全可以购买股票。对此,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总监王群航认为,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实际上是一种投资者的资金和管理人的资金互相梆定的行为,而不是基金经理输送利益的工具,只要未来监管工作到位,再加上信息披露等配套措施的跟进,“老鼠仓”等行为就会杜绝。

  根据该草案第五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条规定是对公募基金的投资品种进行了松绑。在过往,那些股东是券商的基金,不能够去购买的股票其实挺多的。

  业内一直讨论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草案中也有提及。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这条规定应该是针对基金经理跳槽所设计,为基金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开了个政策上的口子。

  修订草案还对公募基金股东范围做了适当放松,不完全限定于“金融机构”。此外,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的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了公司型和合伙型。

  私募做得好 可以干公募

  私募基金首次被纳入基金法,无疑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除了开篇就确认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的基金纳入监管,征求意见稿第十章提到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内容几乎占整个征求意见稿内容的四分之一。

  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同时,此条还规定,“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比较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加入了“非公开募集”几个字,“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去掉了“证券”两字。专业人士介绍,这意味着,通过修改,之前并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同时,“其他投资品种”为投资这个定义之外的其他产品留有空间。

  此外,本次草案更是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单独开辟一个章节《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特别规定》,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一小项表示“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基金,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股权、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适用本章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条第十三小项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也就是说,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监管方式更多样

  按照目前的修改草案,公募基金的限制明显减少了,但是并不意味着监管就松了。从修订草案看,一方面是加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权限,使得监管更加有威慑力;另一方面,用基金行业协会等各种方式来加强监管指导。

  修订草案第七十七条(六)表示,“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查封。”而在现存的法案里面,财产、证据的查封和冻结需要经过司法机关批准。这样的改变意味着监管权力的加强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日趋独立。

  该草案还另辟两章对基金业协会和公募基金服务机构行为进行规范指导,强化了市场内在约束机制,注重中介服务机构作用的发挥,鼓励行业自律。凡是和基金有关的中介机构,对其行为都做了一定规范。草案中称,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其主要职责包括: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基金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推动基金业组织、制度以及产品创新,促进行业发展。基金业协会将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协会章程的,将按照纪律给予处分。

  陶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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