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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修改征意见:从业人员将可买卖股票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 10:22  天府早报

  早报讯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知情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于1月中旬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对公募基金而言,此次修订草案无疑是公募基金的福音书,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和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等“紧箍咒”,也将得到适度松绑。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另外,根据该草案第五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当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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