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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基金法八大不同点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22日 08:51  东方早报
征求意见稿
2003年版《证券投资基金法》
1. 将私募纳入监管范围 第二条: …… 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 适用本法 ……
2. 监管涵盖范围更广,拓展了对 “ 证券 ” 的定义 第二条: …… 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
3. 基金组织形式的 “ 拓展 ”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4. 从业人员可以投资股票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5. 关联方股票原来不能投资,新法可能采取事后披露的形式监管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 一 ) 承销证券 ……
6. 发起持有人大会和通过议案的门槛降低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
7. 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之后,可以开展公募业务 第七十五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8. 涉及内幕信息调查的,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被调查人停止不超过十五天的证券买卖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

  《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公开或非公开募集资金,运用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本法……

  第二条:……进行证券投资活动……前款所称证券投资,包括买卖未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股权、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五条: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运作方式。基金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五条之一: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基金组织形式。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人的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之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五十九条: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

  第五十九条之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下列投资或者活动,应当遵循防范利益冲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一)买卖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二)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第七十五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五条之十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第七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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