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工作终于破题。日前,《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包括监管部门、基金公司在内的相关机构,向业内广泛征求意见。
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去年7月启动、耗时一年半出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较2003年老版改动较大,其中一大亮点是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与老版相比,修订草案加入“非公开募集”几个字,并将老版中“其他证券投资品种”改为“投资品种”。专业人士介绍,这意味着之前不受《证券投资基金法》监管的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信托投连险等,均被纳入监管体系。
据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仅阳光私募基金规模就近千亿。高速扩容下,将其纳入监管的呼声不断,本次草案更是专为非公开募集基金单独开辟一个章节。草案第十章第七十五条规定,“经注册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年限、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批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也意味着,私募基金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可开展公募业务。
海通证券基金分析师倪韵婷认为,私募基金发行公募产品将对公募基金造成一定的冲击,也势必加大两者竞争,但竞争机制的引入对投资者而言却是利好。
公募基金适度松绑对公募基金而言,此次修订草案却从多方位适度松绑。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允许基金从业人员买卖证券。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买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避免与其管理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此外,业内一直热议的基金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在草案中也有提及。草案十四条中指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倪韵婷认为,这两条提议均有利于公募基金业留住人才,对公募基金业可谓影响深远。
同时,此前公募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东相关股票的“紧箍咒”也将适度松绑。根据该草案第五十九条之一规定,公募基金投资托管行股票、股东承销股票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重大关联交易被豁免,但应遵循防范利益输送、有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位基金经理表示,此前的规定给公募基金带来很大困扰,如一些指数基金不能投资托管行股票,不仅不利于持有人利益,且致使基金跟踪误差加大。但也有人士认为,放开基金投资股东承销的股票,可能打开了券商系基金管理公司向其股东利益输送的大门。
此外,修订草案还在基金的组织形式上做了重要修改,在原先契约型的基础上,添加公司型和合伙型。倪韵婷表示,这种改变将使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利益一致化,另外公司型基金可通过发债募集资金,使基金杠杆放大,有利于产品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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