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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弈基金法第59条 基金肆无忌惮为新股抬轿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2月16日 10:08  金羊网-新快报

  2011年春节颇不平静。此前,《基金法》在完成对法律条文的修订后,已开始向有关部委征求意见,这牵动着众多证券业大佬们的神经。

  细心人士发现,一些利益集团所极力游说的关键改动,已在《基金法》修订的征求意见稿中体现,最典型的是第59条。按现有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基金公司控股股东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修订中的《基金法》却可能会把这个重要条款取消。

  “如果第59条被取消,将是《基金法》的重大倒退。”一位资深人士说。很多机构力主取消,正是为了打开券商系基金公司向其大股东公开进行利益输送的大门。

  基金推高新股定价

  2011年以来,新股频频破发,投资者不得不吞咽新股发行中的“三高”恶果。而“三高”的形成与基金不负责任的定价行为有密切联系。

  以华锐风电为例,因原上证所总经理尉文渊和原南方证券总裁阚治东都是原始股东,登陆前就受到广泛关注。

  1月4日至5日,华锐风电向机构投资者展开网下发行,长盛、广发、易方达等多家基金所报出的申购价都达到90元,从而获得从10.34万股至103.44万股不等的股份。而在初步询价中,长盛基金公司旗下两家基金以及长盛受托管理的社保405组合的申报价高达96.50元。

  1月13日华锐风电上市,开盘87元,收盘81.37元,上市首日即大幅跌破发行价。截至1月31日收报73.25元,跌幅高达18.61%。

  基金为何甘冒天下之大不韪,肆无忌惮为新股抬轿?财经评论家贺宛男说,“花别人的钱不心疼”,即使套牢破发也不用自己掏腰包。资深经济研究人员熊锦秋也撰文表示,根治“三高”的关键是有效制约利益集团。

  真正的市场主体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但由于基金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中增加了基金管理人这一利益主体,因此,投资行为并不一定以持有人的利益最大化为根本。

  得陇望蜀

  就在很多基金背弃价值投资原则、以畸高发行市盈率疯抢新股下,一些机构又得陇望蜀,展开公关行动,要求修改《基金法》,取消禁止基金投资券商大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的相关条款。

  作为资本市场的卖方,券商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具有强烈推高新股发行价的冲动,因为新股“三高”往往意味着巨额的资金超募、丰厚的佣金收入和诱人的奖金红包。

  据悉,券商收取的保荐和承销费是预计募资金额的2%左右;而超募部分提取的佣金,各家券商并不一致,业内平均水平在5%至7%。

  业内人士担心,如果修订后的《基金法》取消第59条的禁令,那么基金公司迫于券商大股东追求暴利的压力,在新股发行中胡乱定价的行为会更加严重。

  同时,在公开增发市场,券商会否逼迫其控股的基金公司接盘,也将会变成严峻的问题。1月在长安汽车增发中,逾1.02亿股被中信建投牵头承销团包销;去年12月国电电力增发中,2.52亿股被招商证券等包销。

  数据显示,在国内现有61家基金公司中,“券商系”占比超过50%。中信、广发、招商等数十家券商都控股有基金公司,所掌握的基金资产在1.5万亿元左右。

  一旦《基金法》第59条被修订,基金公司运用基金资产为大股东所承销的新股“抬轿”将从此畅通无阻。

  (祁和忠 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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