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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中国资本项下开放一小步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10日 00:43  新世纪周刊

  本刊记者 王紫雾

  QFLP试点方案为外资投资机构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打开一条新渠道

  自2010年初被热议的QFLP(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政策终于“破局”。

  QFLP的试点方案已经得到国家外管局首肯,春节前即可出台,这是接近上海金融局的消息人士透露的。尽管此次试点仅突破了自由换汇一点,且规模被限制在京、沪各30亿美元的额度之内,且商务部门对超过1亿美元的投资领域,仍将严格审批,但此举仍可谓是中国在资本项下开放的一项重要试验。

  央行行长周小川近日在接受媒体专访时指出的,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着力点,将以直接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率先实现直接投资基本可兑换。

  QFLP试点方案如能实行,无疑为外资投资机构在中国进行直接投资打开一条新渠道。这一方案最初源自上海金融办主任方星海所提的四项“先行先试”建议:外资私募股权基金(PE)可投资旗下管理的基金;外资PE可以合伙人制形式设立;外方出资在20%内的基金,可视为内资基金;参照QFII制度,设立类似的QFLP制度,通过批准额度的方式,允许国际投资人(LP)投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

  然而,热议颇久的政策迟迟未得突破,是因有关部门对于“热钱”涌入的担忧,但当局也意识到,对于“热钱”,在防堵基础上,也需要开“正门”予以疏导。外管局综合司司长刘薇在近日接受本刊记者专访时亦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选择、有重点地推动资本项下可兑换进程。”

  目前拟定的QFLP政策将在北京、上海试点实行,由接受申请的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将额度批给各外资投资机构直接结汇。按照原有流程,所投资的项目被发改委、商务部等部门审批后,才可根据项目额度申请换汇。

  相比于2008年外管局出台的142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除了另有规定,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QFLP试点迈出了不小的一步。

  QFLP政策提出至今已有一年半之久,原拟定方案中,一方面按额度放开换汇的限制,另一方面要给有关外资“国民待遇”,即外资PE在募集国外资金不超过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可不受投资领域限制。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拟出台的政策只算突破了一半,商务部门对限制性领域的放开仍持谨慎态度。

  “之所以拖了一年多,关键在于此。”一位参与调研该政策的律师表示。目前,外资PE的投资领域仍需商务部门批准。但据2009年商务部出台的文件,外国投资者进行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并购交易,审批权限下放给地方商务部门。“地方商务局对政策的把握要相对宽松。”一位PE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透露,须已经有确定项目的外资PE才可申请额度。“这一点在即将出台的条文里不会提到,是监管部门出于慎重的考虑,要求首次试点务必成功。”前述律师表示。

  一位接近外管局的人士也表示,严格把关、确保申请人有实际项目在手,也有防止“热钱”借机流入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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