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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冲基金的发展和监管分析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07日 17:57  私募排排网

  私募排排网研究中心 刘懿鹏

  自1949年全球第一只对冲基金在美国诞生以来,对冲基金在61年时间里迅猛发展,至今全球对冲基金数量已超过9000家,管理资产超过2万亿美元。在除中国(包括香港)以外的全球主要股票市场中,对冲基金的交易量占交易总量的40-50%,对冲基金还是公司上市募资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冲基金已经成为一股对全球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力量!伴随着行业的成长,对冲基金引发的问题和争议也不断扩大。其中最尖锐的,就是监管问题,这正是本文的主题。

  为什么要监管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诞生于1949年,但其大发展却是在20年后。上世纪70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大力推动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创新产品由此大量产生,为私募基金提供了极为丰富的交易工具;而80年代起美国政府逐渐放松金融监管不仅放宽了对对冲基金参与者的限制,而且也不断降低了对冲基金的进入门槛,两大变革使对冲基金获得了完全的解放。

  对冲基金本质是由金融专才仅针对富有人群和专业机构私下募资的小众金融产品,为达成持续绝对回报目标,其交易手段和资产配置无所不用其极。比如,对冲基金经常使用被普通投资者视为洪水猛兽的高杠杆和重仓做空交易。对冲基金以承受高风险的交易手段获取超过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收益这一本质,决定了对冲基金对监管有天生的排斥。

  表一: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募资方式
私人募集,禁止使用任何媒体做广告
公开募集,可以使用广告招揽客户
投资者要求
对投资者资产量和参与人数有严格限制,比如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与,最近两年任何一年的个人收入都在 20 万美元以上,或者最近两年中任何一年的家庭收入在 30 万美元以上。对机构投资者,必须是资产规模超过 500 万美元的机构
无明确限制
可否离岸设置
通常设置离岸基金,从而获取税收优惠并规避本国法规监管
不能离岸设置
基金公司发起和运作
以私人合伙制为主,将自有资本投入到管理的对冲基金中获取最大收益
公司发起多样化,一般不投入自有资本
操作限制
限制很少,投资经理可灵活使用衍生产品进行卖空和杠杆交易
有明确限制
可否使用贷款
可使用自有资产获取抵押贷款交易
禁止贷款交易
监管力度
至今未设置专业法规,监管相当松散
监管严格
信息披露
信息不公开
信息公开
投资经理报酬
佣金 + 提成 获取管理资产 1-2% 的固定管理费,加上 5-25% 的年利润提成奖励
一般为固定收入

  通过上表,我们可知,对冲基金基本游离于监管之外。这是有原因的:

  对冲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自有资本、财力雄厚的富有人群和专业机构,资金供应者都是有相当辨识力的社会精英集群,他们完全有能力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且本身具备的雄厚财力使他们对亏损的承受力远大于普通社会大众。通过法规禁止对冲基金向社会大众募资,对冲基金的风险被隔离资本市场只有极少数人能挣到钱的铁律决定了以追求持续绝对回报的对冲基金必须保持信息高度私密性和操作绝对灵活性,而监管着意味着信息必须公开操作受到限制,尤其是对冲基金交易的高难度和复杂性对基金经理和监管者提出了极高的专业要求,监管往往跟不上政府的监管资源是宝贵而有限的,且出台监管措施是有底线的:不能因监管产生负效应,不能因监管破坏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由此可知,在明确界定对冲基金活动范围后,对冲基金不需要监管,也不应该监管。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对冲基金开始越界了。

 
年份
事 件
1969
第一只对冲基金的基金(FOHF)Leveraged CapitaHoldings在欧洲成立
1971
美国出现第一只FOHF,Grosvenor CapitaManagement
1992
索罗斯管理的量子基金击败英格兰银行,成功狙击英镑。是役英格兰银行损失超过300亿美元,索罗斯大挣11亿美元,全球经济界为之震动
1997
亚洲金融危机,东南亚国家货币遭到国际对冲基金狙击,马来西亚总理马哈蒂尔公开指责索罗斯是强盗
10/1997-09/1998
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香港特区政府同国际资本在香港外汇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展开激战,事后索罗斯副手琼斯承认有参与并亏损离场
09/1998
美国对冲基金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ong Term CapitaManagement,LTCM)倒闭,其管理资产相关联的超过1万亿美元金融产品处于系统风险中,美联储被迫介入
09/2006
美国对冲基金AmaranthAdvisors倒闭,因为其对天然气价格趋势错判并重仓介入导致两个星期巨亏66亿美元,超过其管理资产的70%, 亏损金额远超当年的LTCM
06/2007
贝尔斯登旗下两支对冲基金破产(贝尔斯登高等级结构信贷策略基金和贝尔斯登高等级结构信贷增强基金),点燃次贷危机,拉开全球金融危机序幕。 2008 年春,贝尔斯登被其竞争对手JP Morgan兼并
11/2008
麦道夫骗局暴露,涉案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全球25个国家的2900多家机构因此受损,其中不乏大型机构。预计对冲基金联合私人金融公司亏损10亿美元,西班牙金融业巨头桑坦德银行损失30亿美元,瑞士金融业损失50亿美元
11/22/2010
美国联邦调查局搜查三家对冲基金:LeveGlobaInvestor,Diamondback CapitaManagement和Loch CapitaManagement

  上表展示了对冲基金进入快速发展期后的一些重大事件。可以看出:

  对冲基金越界的第一个表现是募集资金范围过度扩张,标志性事件就是FOHF诞生。通过FOHF这一工具,对冲基金可以合法募集银行、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国家主权基金等大型机构的资产,这些资产中的一大部分最终实质来源于社会大众。如此一来,对冲基金的高风险已无法隔离。

  对冲基金越界的第二个表现是将手伸进了机构的口袋,标志事件是98年LTCM被接管事件。LTCM自有资本仅22亿美元,但以此抵押获得机构贷款超过1200亿美元用于投资,其杠杆倍数超过50倍。正是高杠杆导致LTCM崩溃,进而将其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涉及的市值超过1万亿美元金融产品暴露在因其自身崩溃引发的系统风险中。LTCM事件不仅将对冲基金可以左右市场的惊人能量展现出来,还暴露出对冲基金收益自肥、风险共担深层次问题。

  对冲基金越界的第三个表现制造灾难。纵观92年英镑危机、97亚洲金融危机和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对冲基金的表现可谓劣迹斑斑。为了扩大收益,对冲基金不仅充分利用各国政治经济难以同步产生的漏洞,而且主动将问题演变为危机,甚至可以挑战政府主权制造混乱,完全无视金融市场崩溃将引发的灾难。

  由此可知,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稳定,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监管对冲基金非常必要。

  美国对冲基金监管分析

  纵观美国监管对冲基金的历程,我们认为美国政府的监管思想是:

  防范对冲基金对整个市场投资者产生破坏性影响,即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保护对冲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于这一思想,美国政府是以画地为牢的方式管理对冲基金,即设定对冲基金的活动范围。在设定范围内,监管层的态度就是不监管。

  以下是与监管对冲基金相关的主要美国法规:

  1933年的证券法

  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

  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the Investment Company Act)和投资顾问法(theInvestment Advisers Act)

  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2004年12月SEC颁布《对冲基金规则》(RegistrationUnder the Advisers Act of Certain Hedge Fund Advisers Rules),2005年2月生效,要求对冲基金经理进行登记。该法案遭到对冲基金界的强烈反对,美国金融家菲利普。戈尔茨坦(Philip Goldstein)(本人也是对冲基金经理)因此起诉SEC,SEC败诉,该法案因此被废止。

  2008年秋金融危机最严重时,SEC出台《临时最终规则》,要求管理资产不少于1亿美元的投资管理人必须每周向SEC提供卖空交易数据,SEC保证数据不对外公开,因此又招致对冲基金业的强烈反对和起诉威胁

  2010年美国通过《多德-佛兰克法案》(即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其中的《沃克尔规则》(The VolkerRule)禁止银行进行自营业务,也不得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经过半年的拉锯,该法案的最终版允许银行运用不超过自身一级资本的3%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基金

  以上法规,没有任何一部是专门针对对冲基金的。即便是对冲基金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闯下大祸后仍无专门法规监管,这真是让人啧啧称奇。对此我们在前文已有说明,对冲基金最初被限定只能私下向经济实力雄厚的富人群体和专业机构募资,因此将对冲基金隔离于大众之外并将其风险一并隔离。如此一来,美国政府就能腾出有限的监管资源更好的为大众利益服务,也因此保证了对冲基金的高度自由度和灵活度。

  对冲基金强大的渗透力终于突破了美国政府的隔离墙,造就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令美国元气大伤,因此美国政府重新开始修补隔离墙。《沃克尔规则》的出台,核心就是切断对冲基金吸取社会大众财富的通道,将其重新赶回隔离墙内。尽管该法案最终版本有相当妥协,但相较当前美国主要机构投资对冲基金资产占其一级资产比重10-20%,达成3%目标无疑将大大降低市场风险,保全社会财富。同时,我们注意到《多德-佛兰克法案》废除了豁免对冲基金注册的《投资顾问法》203(b)(3),新的规定是:管理资产规模超过1亿美元的对冲基金必须到美国证监会SEC注册其投资顾问行为,并定期报告资产数量、杠杆水平、交易信息和资产组合等关键信息;资产规模低于1亿美元的对冲基金由各州政府监管。这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有两点不足:1.对冲基金信息不予公开;2.该规定对于不在美国境内从事交易或美国本土客户少于15名的离岸对冲基金不适用。

  香港对冲基金监管分析

  香港的情况同美国类似,并没有针对对冲基金采取严厉的监管。亚洲金融危机后,香港政府痛定思痛,于2002年6月通过香港证监会出台了《对冲基金指引》,允许对冲基金在香港公募;随后又出台了《对冲基金汇报规定指引》,指引对冲基金进行信息披露。香港政府的想法很明确:香港作为高度发达的离岛经济体和全球领先的金融中心,善用对冲基金是保持其地位的关键一环。因此,香港的监管特色在于引导和规范的前提下吸引对冲基金。

  对冲基金只需向香港证监会取得牌照并保证不通过任何公开方式募集资本,即可在香港开展业务,香港证监会并不对其进行监管。允许成立公募对冲基金是香港政府的一个创新,相关法规规定:参与公募对冲基金,单一对冲基金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美元,FOHF的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美元。相比私募型的对冲基金,公募对冲基金面临更加苛刻的信息披露义务。

  香港金融监管机构没有严格限制对冲基金的杠杆融资额度与薪酬标准,监管重点主要集中在对冲基金必须提高投资交易与资产透明度方面,还有合规经营。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局有意袒护,而是香港的市场环境同欧美存在很多差异,因此对冲基金的运作也有所差别。当前亚洲投资银行给对冲基金的资金支持度仍相当保守:普通对冲基金的杠杆融资率仅在1.5-2倍,少数业绩长期稳定优秀的对冲基金才能享受3倍杠杆,和欧美市场对冲基金动辄4-5倍融资杠杆倍数仍有差距。由于香港金融市场缺乏丰富的衍生品投资工具,欧美对冲基金在香港的投资策略只能集中在多空策略型、宏观经济型或事件驱动型,在欧美市场需要高杠杆融资倍数的高频率程序化投资、量化套利投资模型反而没有用武之地,一定程度降低了亚洲对冲基金的杠杆融资需求。

  香港政府监管对冲基金的另一个特点是强化政府在市场规范中的作用,必要时政府直接出手。比如,2008年9月,香港证监会针对老虎基金涉嫌内幕交易建设银行股票获利,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冻结其2900万港币的资产;2010年4月底,香港证监会再次针对老虎基金涉嫌内幕交易中国银行股票获利,向香港法院申请禁止老虎基金在香港进行任何证券和衍生品交易的禁令。在市场游戏规则下,香港政府果断出手维护市场打击不法,这是美国都不及的,值得充分肯定。

  总结

  在详细分析了对冲基金的发展和特点后,通过比较美国和香港各自的对冲基金监管,可以发现:

  对冲基金是一种优势极大的增值金融产品,任何想取得和保持金融中心的国家都不能拒绝她。但对冲基金的潜在风险极大,必须监管。

  美国政府对对冲基金的监管在2008年金融危机后有所进步,但“市场的问题由市场自己来解决”的金融自由化思想仍居主导,这使得监管缺位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香港政府对对冲基金的监管重在引导和规范,其根本原则是确保监管到位且不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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