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基金行业的发展,1997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不过,在该管理暂行办法中,只对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进行了规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许可”这一现代民商经济领域的原则,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私募基金 “合法化”一说在十多年前就不成问题。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在1997年11月5日得到国务院批准,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该办法的宗旨是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