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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瑜:私募立法是适应市场发展需求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 13:09  私募排排网

  访深圳市融智投资顾问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春瑜

  私募基金已经成为中国资本市场重要力量之一,不过,目前私募基金却一直处在“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地位,极大地限制了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和健康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启动仍未出台,业内人士普遍期望能够明确界定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为了解私募基金发展面临的现状和问题,探讨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趋势,私募排排网采访了参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私募调研的深圳市融智投资顾问责任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春瑜先生:

  私募排排网:私募证券基金发展现状和目前的法律环境怎样?

  李春瑜:私募基金伴随中国证券市场的诞生而兴起,最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取得了迅速发展,2006年,信托型私募也就是阳光私募的的出现获得了市场和投资者的认可,近年来其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09、年以来,信托型私募的发行明显提速,据我们统计,目前私募基金中信托型私募的规模就超过1200亿元。

  尽管私募基金的发展壮大有目共睹,但目前大规模“专户理财”类私募基金的运作处于灰色地带,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而信托化的集合产品,是私募证券基金“唯一”合法的渠道,但其监管的有效性和合理性仍然值得思考。

  私募排排网:私募证券是否应该纳入监管?为什么?

  李春瑜:我个人认为国内私募基金需要适度监管。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已经成为共识,近日,尚福林主席也明确提出,积极推动基金法修改,建立适当私募监管制度。

  目前私募基金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不少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少的违规操作和其他扰乱市场运作的行为,并出现不少法律纠纷,这都不利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私募基金的发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必然规律,目前已成为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私募基金的立法是基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现实需求。

  私募排排网:对于成熟资本市场私募基金立法及监管,您认为我们可以借鉴哪些?

  李春瑜:成熟资本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总体比较宽松,核心是对私募基金投资者和发行方式的限制。美国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可以通过豁免条款免于在监管机构注册。2010年7月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加强了对投资顾问的监管力度。

  对于我国加强私募基金立法监管,首先要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规范,赋予私募基金在市场中应有的法律地位,将一些具有规模、市场影响力大的的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而就现阶段而言,我认为内地私募基金的监管可更多地参考香港的发牌模式,香港的牌照是发给个人的,属于投资顾问牌照,只要雇佣两个有牌照的人,就可以运作一只私募基金。

  私募排排网:您参与了基金法修改私募调研,关于私募的立法与监管有何建议?

  李春瑜:对于私募基金的立法和监管应以保护投资人利益,维持资本市场稳定为核心。首先,应当尽快确定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要有完善的投资管理和风控制度,要有成熟的投资理念和模型。

  其次,私募基金的管理与公募基金的管理应该有所不同,这对于充分发挥私募基金的发展和各种理财需求。

  第三,防范私募基金违规操作,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私募机构的信息披露和内控机制远低于公募基金,进行利益输送的可能性更大。

  最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自律作用,通过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实现自我监管。

  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一旦得到管理层确认,行业发展会面临哪些变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包括哪些方面?

  李春瑜:对于行业的发展意义重大,首先,一旦合法地位获得确认,其整体规模会迎来爆发式的发展;其次,个别私募基金公司管理资产的规模也会取得重大突破,不排除诞生一两个相较公募基金公司,规模和投研能力好不逊色的私募管理公司;另外,私募基金行业数量众多,鱼龙混杂的局面有望改变,优胜劣汰的自然秩序表现更突出。

  对整体资本市场而言,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减少证券市场违规操作的可能性,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利益,二是丰富理财产品市场,满足居民财富管理和企业资金管理的需求有重要意义;三是规范私募基金的个股炒作减少市场波动,维持资本市场的长期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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