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跳转到正文内容

李振宁:大型私募应考虑发牌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2月09日 13:06  私募排排网

  访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振宁

  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发展的现状和法律环境是怎样的?

  李振宁:中国的私募基金其实很早就有了,绝不是2005年从所谓阳光私募开始的。最早的私募基金随着证券市场的产生就兴起,那时候有很多庄家,有自己的资金也帮别人理财,只是没有合法身份,合理不合法,期间也经历了规模的迅速扩展,到目前仍然大量存在,其规模远大于阳关私募。

  就现在而言,券商集合理财,基金一对一、一对多都是属于私募基金的范畴,法律地位明确受证监会监管。

  当然阳光私募后面的发展速度是比较快的,去年年底大概有600个左右,今年又会发更多一些,但是整个规模还是有限的,从方向的角度来讲,我认为私募基金还是需要大力发展的。从法律环境来看,法律地位稍受认可的阳光私募,从严格法律角度来讲,并不是真正的私募,真正的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将钱交给私募公司,而不是现在投资者都是将钱交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再请阳光私募当投资顾问。

  私募排排网:您参与了基金法修改私募调研,基金法修改的进展如何?私募基金是否纳入监管,您有何具体的建议?

  李振宁:据了解,目前《基金法》修改的司法调研将在今年年底结束,有关部门也正在起草修改方案,预计相关的法律规定明年会颁布。

  阳光私募被纳入《基金法》,这是肯定的。据了解,《基金法》将给予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地位,到时会通过法律规范,譬如按照契约型、公司型、合伙企业型等规范,给私募基金一个合法定位。然后将规定私募基金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等等。

  公募和私募的监管应该有所区别,如果和公墓监管一样,私募基金公募化,这不利于其市场灵活性特征的发挥和满足不同投资需求。

  具体私募基金的监管我认为应该是分类的,目前私募基金的数量非常庞大,规模有大有小,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私募管理公司,采用发牌制是可取,而对一下规模几千万的小型私募基金,则主要采取行业自律监管的模式。

  私募排排网:目前私募股权纳入基金法监管范畴尚存分歧,您怎么看?

  李振宁:私募股权投资纳入监管有利于多层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按照证监会统一监管的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很有希望会全部都纳到基金法的范围内。但我个人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应该采取适当性的原则,首先私募股权投资对象是非上市公司,不涉及非公众利益,社会影响较小。

  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合法地位一旦得到管理层确认,对基金行业发展有何影响?

  李振宁:一旦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首先可以肯定的是私募基金的规模将迎来爆发式的发展。目前我国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大概是公募的1/30,未来5—10年,这一比例有望大大提升,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对冲基金的规模是共同基金的1/5,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空间更大。因为美国的储蓄呈“橄榄”型,富人阶层相对较少,而我国储蓄机构中80%的资金掌握在20%的手里,所以富人理财的需求会更大。

  另外,私募基金的壮大对公募基金的创新、发展也有积极的意义,目前公募行业是一个垄断行业,基本没有竞争,因此许多激励措施无法实施,而私募基金的进入,促使行业的发展更开放,许多公募的创新措施或规定将会相继出现。

  私募排排网:私募基金立法对资本市场的重要意义在哪里?

  李振宁:整体来说,私募基金的立法有利于壮大和丰富资本市场的投融资作用,对于维护投资者利益,改善资本市场机构都有重要意义,具体有下面几个作用。

  首先,私募的存在已经成为现实,法律规范其健康发展,私募基金的规模、形式发展空间变大,有利于与国际市场接轨,对于基金成为一种产业的发展有重要的作用。

  其次,把私募基金纳入监管有利于规范私募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市场存在许多私募资金游离在灰色地带,对股市的稳定和资本市场长期建设不利。

  另外,私募基金目前的运作模式比较单一,只用信托型私募有银监会的管理,私募基金立法后,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会得到快速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会越来越来多,对冲基金是一种套利基金,套利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定价更合理,平缓市场的波动幅度。

  

转发此文至微博 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 相关专题:

【 手机看新闻 】 【 新浪财经吧 】
留言板电话:4006900000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